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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以专业化办案机制保护知识产权

2012年12月19日 13:2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如何构建完善的检察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机制

  (一)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首先,“捕诉合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案情,防止错误羁押。承办人更能掌握量刑规律,对判断何谓“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更有经验,对证据把握也会更加严格。承办人不仅要承担批捕责任,还要保证将来能够诉得出去,会第一时间排除非法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确保办案质量。其次,“捕诉合一”便于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释法说理、立案监督等工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后,“捕诉合一”的内外监督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可以设置捕前听证等制度,让辩护律师更深入地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让人大代表、行业协会旁听,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还可以增强案件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办案过程的监督,以解决内部监督不足的问题。

  (二)其他职能也应由同一部门承担。知识产权犯罪预防、法律宣传工作同等重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一般较为疑难、复杂,单独的预防部门、宣传部门并不熟悉业务,工作只能流于形式。只有整合检察职能和检力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三)培养专业化办案队伍。激励检察官进行知识产权司法理论实务研究工作,将调研成果与考核激励机制挂钩,积极培养研究型办案骨干。鼓励检察官参加知识产权相关的学习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派检察官到法院、公安机关锻炼交流,学习民事、侦查等不同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建立专家辅助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区域经济情况和案件特点,采取临时聘请和长期聘请两种形式的专家辅助制度。除了技术型专家,检察机关还可以聘请知识产权法律教授长期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一方面借助外部智力和专家智囊解决法律理论困惑和实务难题,另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法律教授引导专业队伍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工作,为实践和理论的创新出谋划策。

  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一)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平台实现案件处罚及移送的网上备案、案件流程的全程跟踪与监控、执法动态的公开与交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与推广,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向整体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由于行刑衔接工作可能涉及不同的业务部门,建议将该网络平台统一交给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由案件管理部门接受报备的案件线索后将权限下放给具体业务部门,形成有效对接。

  (二)完善衔接沟通和案件磋商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常态化的沟通机制,让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了解本地区易发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保障涉罪案件移送的质量和成效。对于当地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还可以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由检察机关提早介入、快速处理。

  (三)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之间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系统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时限。对于行政机关通报或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四)建立行刑衔接双向发展机制。实现行刑衔接机制的双向发展,针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检察机关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情况说明函或检察建议,告知具体案件情况并建议对方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的行政监管,以保证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不继续实施犯罪,保障市场秩序得以有效维护。

  三、完善民刑衔接机制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受理。当前,落实上述规定非常必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而且很多假冒产品同时也是伪劣产品,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将严重危害民生。当然,法院不必移送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如何把握移送标准,则可以通过机制建设予以解决。

  关于民刑衔接机制的设置,可以参考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建立案件通报、案件协商、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定期研讨机制,各地方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讨制定移送案件的具体标准,检察机关、法院之间定期互相通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保证双方及时、全面了解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诉讼的受理程度,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同时保障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

  四、完善多方配合的合力打击犯罪机制

  (一)建立联合打击跨区域犯罪的协作机制。建议全国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形成联合查办跨省、跨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办法,建立办案配合协调机制及信息通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证异地查办案件合作渠道畅通,扩大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果。各地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也可以建立联合打击机制,针对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分歧,通过沟通交流达成一致意见。

  (二)全面推行提前介入机制。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便于检察机关指派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尤其关注在侦查阶段不收集就会遗失且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尽早固定,督促侦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确保案件依法起诉。

  (三)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形式,加强对商业经营场所的监管。联合执行执法部门加强对营业场所,尤其是小商品商铺集中的大型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托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工作。一是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通过行业协会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和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向相关企业发送具体可行的检察建议后,可以由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贯彻落实。三是通过行业协会准确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刘丽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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