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医院院长受贿助人中标 获刑5年
中新网宁德12月19日电 (叶茂 何世冬 张慧娥)福建宁德市寿宁县法院19日对外披露,寿宁县医院原院长卢某和原院长助理兼基建办主任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另址建新大楼期间,大肆收取施工方钱财,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5年3个月。
卢某,48岁,1999年8月至2010年任寿宁县医院院长;杨某,2008年2月27日起任寿宁县医院院长助理兼基建办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寿宁县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工作施工监理业务进行公开招标,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施某炉要求时任寿宁县医院院长的卢某在该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中给予照顾,卢某同意,并授意其直接找时任院长助理兼基建办主任杨某办理。
经杨某操作,施某炉成功中标,施某炉即通过杨某送给卢某20000元。同时,杨某在医院另址新建过程中,利用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量变更、工程进度款拨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项目实际承接人施某炉等人贿赂款共计104000元。
此外,卢某任医院院长期间,在人事调动、医疗设备及药品采购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和杨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