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文要求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凡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一律适用小额速裁机制审理。要切实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等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服务需求。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研究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集中投入人力、物力,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严格落实执行款、物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执行到位的款项和物品交付申请执行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通知强调,对矛盾激化可能性大的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农民工当事人的基本生计。要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本报驻马店12月19日电 (记者 陈海发 冀天福 通讯员 刘耀强)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7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
河南高院公布的7起案件判决结果:12月19日上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全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全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7月3日,汤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有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8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心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9月10日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庞国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10月1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冬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0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河南神州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11月1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兰根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据介绍,河南法院已经第四次开展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活动,审结和执结此类案件近9000件,为23000余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4亿多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今天上午,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从郑州赶到驻马店市,旁听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刘全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庭审后,张立勇邀请参加旁听的有关农民工、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如何为农民工讨薪问题进行座谈。座谈中,张立勇认真听取了大家对法院开展集中清理农民工案件活动的看法和建议。他强调,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要看到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背后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弊端和潜在的社会问题,带着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为农民工撑腰,帮助他们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程晓杰 杨宗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