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二审开庭 糯康“失忆”全盘翻供(图)
速读 昨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糯康与一审中认罪言悔的态度截然相反,对自己的罪行全盘翻供,仿佛“失忆”一样对涉罪的所有指控都称“不知道”、“没参与”、“没指挥手下做过”。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庭审中,糯康与一审中认罪言悔的态度截然相反,对自己的罪行全盘翻供,仿佛“失忆”一样对涉罪的所有指控都称“不知道”、“没参与”、“没指挥手下做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八万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
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
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冉某某等人获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6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扎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送达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赔偿问题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庭审中,糯康首当其冲全盘翻供,对2011年10月5日和2011年4月2日两起犯罪事实的指控矢口否认,一口咬定自己“没做过”,也没有指使手下去做:“是他们(手下)去做的,我并不知道,我是后来才知道的,我没有安排他们去做。”糯康最后甚至否认自己是组织首领,连自己是“老大”都不承认,最后检察员称“鉴于糯康不如实陈述,不再发问”。
其余被告人在庭上也极力为自己辩解,桑康·扎萨和依莱否认自己是组织的首要分子,绑架、枪杀中国船员的事情他们没有参与策划;扎西卡、扎波称,10月5日枪杀中国船员那起事件中,他们开枪是被逼无奈,而扎拖波则称自己只是集团中的“小马仔”,10月5日那天,他被叫去在快艇上巡逻放哨,并未做绑架、枪杀中国船员的事情。
6被告人都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辩焦点
糯康等3人是否是“首要分子”?
昨天上午9时,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审,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糯康、桑康·乍萨、依莱都称自己不是组织里的首要分子,没有组织、策划10月5日、4月2日两起事件。糯康甚至连自己是组织的“老大”都不承认,称自己从来没组织、指挥手下做过“那些事”。
检察员却认为:证据证实,糯康组织是以糯康为首,桑康扎萨、依莱为首要分子,翁蔑等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拥有武器装备,长期盘踞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实施贩运毒品、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两起事件都是三人事前策划、事中指挥、事后明知的,在大量证据面前,三被告人否认是首要分子是不成立的。”
应数罪并罚还是取其重罪?
辩论中,桑康·乍萨、依莱辩护人称,桑康·乍萨、依莱都不是主要策划者,没有实施枪击中国船员的行为,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受命于糯康,不是主犯,而应该是牵连犯。此外,针对此起事件,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等数罪并罚。但按照法律规定,数罪并行取其重,应该只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员认为,桑康·乍萨、依莱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不只是参与,而是组织策划者,各自都要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几个罪名所侵害的方面都不同,不能只取其一罪,数罪并罚更能体现罪罚相适应原则。
扎西卡、扎波量刑是否过重?
根据以前的供述,10月5日那起事件中,扎西卡、扎波上船后,都实施了枪杀中国船员的行为。两人的辩护人说,被杀的中国船员身中数枪,没有证据证实,就是死于扎西卡、扎波的枪弹。
检察员认为,受害人黄某是头部中枪死亡,扎西卡本人以前的供述承认自己对着黄某的头部开过枪,而黄某所中的枪弹经鉴定,就是出自扎西卡的那支枪。“泰国不法军人也开过枪,中国船员的死是双方共同行为造成的。因为这事件是糯康组织策划实施的,虽然是共同犯罪,但糯康组织的主观恶性更大,定罪要更重。
赔600万元能否减责?
在前期审理和昨天的二审中,糯康及辩护人表示,糯康以3000万泰铢的个人财产赔偿受害船员家属,以此请求船员家属和中国政府从宽处理。
在开庭审理后,糯康与其家属联系,将600万元人民币交给法院。但检察员表示,受害人的损失,糯康组织理应赔偿。糯康的行为虽然是一种悔罪表现,但考虑到整个案件的危害,这还不足以减轻其罪责。(首席记者雷晴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