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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野生动物放生亦属非法行为

2012年12月27日 16:2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上周日,华工大博士生朱杰去阳西沙扒湾旅游时遇上野生动物贩子,为免三只猫头鹰落入餐盘,他和同伴花了300元将其买下。放生了两只大的之后,昨日,朱杰将剩下的一只小猫头鹰交给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但该局工作人员表示,以任何理由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其实朱杰的做法已经触犯法律。

  ◎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分析认为: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所以朱杰虽然处于好意慷慨解囊,目的是搭救被困的小动物,但他的这一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至于朱杰买下猫头鹰放生的行为该被如何处罚,陈律师表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于朱杰收购野生动物情节不是很严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而已。 (记者 王宁宁)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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