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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相关负责人回应任建宇劳教诉讼案焦点问题

2012年12月28日 20: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12月28日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任建宇劳教诉讼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就各界关注的案件焦点话题,重庆市劳教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等作出回应。

  任建宇劳教诉讼案是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今年25岁的任建宇于2009年7月大学毕业,被重庆市招录为大学生“村官”,在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郁山镇米场坝村担任村民委主任助理,2011年拟被录用为公务员,已进入公示期。当年4月至8月期间,他在网上发表了大量被认定为违法的信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任建宇的起诉超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其起诉;11月28日,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上诉材料,提起上诉。

  就此案,重庆市劳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傅强表示,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任建宇在4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了包含“我们国家的体制已经无可救药了。要打破这个体制仅仅靠几个人是不够的。所以,揭起你们手上的竿子吧”等煽动性图文信息以及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拼凑图片进行侮辱图文信息50余条。

  傅强表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村官”且已进入公务员录用考察公示的任建宇,更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因此任建宇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为什么重庆市劳教委要撤销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傅强称,该案办理过程中,对任建宇告知时是拟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并告知任建宇有聆询的权利,任建宇未申请聆询。劳教委变更作出了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后,未再按有关规定告知任建宇有申请聆询的权利,违反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在加重了对任建宇处罚的情况下,任建宇的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保障,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因此,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纠的原则,重庆市劳教委于2012年11月19日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已告知任建宇将依法对其予以国家赔偿。

  傅强表示,下一步,重庆市劳教委将全面规范劳教审批工作,严格执行聆询、律师代理等制度,在依法履行职能的同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傅强透露,对任建宇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在2011年9月23日送达他本人,而他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是在2012年8月15日,时间跨度接近一年。法院认为他的起诉已经超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驳回其起诉。

  对此,任建宇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三个月内没起诉不能归咎于他本人,他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能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此外,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放弃过诉权,也曾嘱托父亲想办法起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彦说,关于不服劳教决定的行政诉讼,是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重庆市劳教委提交的证据显示,送达给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中,已经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权利及法定期限,任建宇在劳动教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会见、通信、通电话的权利得到保障,任建宇在被劳教期间曾委托其父亲和女朋友代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因此认定,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提起诉讼,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应计入起诉期限,其起诉已经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

  王彦表示,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已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院对重庆市劳教委的自行纠错行为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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