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网络信息保护必要管理措施缺上位法依据
网络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制定《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作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网络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但总体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
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805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5件,1313人次提出相关立法建议324件。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总结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经验,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个《决定》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致赞同出台这个《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决定》为国务院制定、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十几件,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要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草案审议期间,有公众担心,出台《决定》会不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的意见?李飞表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制定这个《决定》,同样还是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腐败和违法行为。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介绍说,《决定》实施后,工信部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记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