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成官员落马"鬼门关" 春节中秋为受贿高发期
元旦来了,春节也就不远了。又到一年里最密集走亲访友送礼的日子。
嘉兴南湖检察院的一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综合分析报告》(下简称《报告》)提醒说,节日已成为行贿人“猎权”的机会和借口,同时也成受贿者的“鬼门关”。
而这其中,大批官员是倒在了“包工头”的脚下。
近期落马官员
节日收“礼”未必是人情往来
《报告》显示,近年来,贪腐案件中,贿赂方式不断翻新,行贿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谋取自己利益,不仅采用重金贿赂手段,还以节日慰问、红白喜事、乔迁新居等各种招数拉笼腐蚀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
如中科集团某研究所原机动安全基建部主任沈某某共收受贿赂17次,其中12次发生在春节、中秋节期间,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又如,嘉兴市南湖区某镇中心小学原校长、北京一高校南湖附属学校原副校长狄某某,在新房落成之机,收受行贿人价值17000余元家具2套。
再如,嘉兴市南湖区某局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原副主任孙某某收受行贿人相机、笔记本电脑、中国石化加油IC卡、电动跑步机等财物一批,以及接受业务单位去泰山旅游等形式收受贿赂。
《报告》说,在查处案件中,诸多犯罪嫌疑人认为传统节日收礼是“人情往来”,社会带有普遍性,不认为是犯罪,却正是由此,从量变到质变。
嘉兴某学院副调研员(原基建处副处长)朱某某在28次受贿中有26次是在中秋、春节期间收受的。他在法庭上说,年底春节的时候,很多包工头会请他们基建处的人吃饭,都会发红包,人人都收受,还有过年过节包工头也会送代价券,他从不推辞,觉得“人情难却”,不算受贿。
17次受贿,12次是在春节、中秋节,沈某某在悔过书中表示:由于平时疏于学习,放松了对外来侵蚀因素的防腐,觉得在与工程承包人交往中收受代价券等财物是“人情往来”,给予他们适当“关照”,也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和危害。
南湖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说,是否认定为受贿,主要看双方是否有职务关系,人情礼节是不是有往来,收受人是否为对方提供了职务便利,如果是同学、朋友,互相送礼是有来有往的,那可以算人情礼节,不然即使只是一张500元的消费卡,也同样会被认定为受贿。
大批官员跌倒在“包工头”脚下
除了过节收礼让不少官员落马外,《报告》还显示,这其中大部分官员是倒在“包工头”的脚下。
南湖检察院2011年查处的23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0件与工程建设相关,所占比率高达87%。涉案人员多为单位和部门领导,以及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权的有关人员。主要发生在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款项拨付、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过程中,案发原因主要是施工单位(行贿人)为了承揽工程或在工程建设不同环节得到业主单位的“关照”,便不择手段向业主单位领导和管理者行贿。
也就是说,那些对工程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正是被极力拉拢腐蚀的高危人群,这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
自2002年起沈某就担任嘉兴一家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负有管理职责,对那些工程的包工头来说可谓是“位高权重”。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从2003年至2011年,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上谋取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528200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发现,沈某所受贿的钱一分都没有花,全都藏在车库里,连他老婆都不知道,因为他们家根本不缺钱花,他老婆的收入也很高,一直叫他不要收别人的钱。
“有一年春节还是中秋节,他(行贿人)到我家里来,送了两瓶酒和两条烟,另外还送我一万块钱现金,我老婆知道这1万块钱后,让我去还掉。这笔钱我后来去还过的,但是没有还掉。”沈某说,还有一个行贿人在办公室给他钱,“我说我不缺钱的,你不要这样做,这样不好。他说我的钱你拿去不要紧的,这样我就收下了。他还对我说,他的钱没有关系的,别人的钱让我不要拿。”
那个说“我的钱你拿去不要紧的”行贿人后来在沈某受审时也做了证人,沈某被南湖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所谓的保险“伏笔”都不保险
像沈某这样被行贿人许了“我的钱你拿去不要紧的”诺言的官员,还有不少。
前文提到的沈某某也是如此,行贿人在送钱时发誓:“我们是哥们,这种‘事情’就是杀了我头我也不会说出来的”。沈某某听后就放心了。当行贿人悉知受贿人宣判缓刑后,又打电话给他,讲了一百个抱歉,沈某某放下电话,讲了一句,总算领悟了这帮人。
《报告》说,不少官员,为预防“东窗事发”,在作案时埋下保险“伏笔”。
他们侥幸地以为这样就不会有问题了。
南湖区某镇中心小学原校长狄某某就在案发前埋下伏笔,和行贿人说好万一发生情况就“算借”。在嘉兴市南湖区某局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原副主任孙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被南湖检察院立案查处后,狄某某通过电话和行贿人联系,觉得自己这个“事情”,只要行贿人讲没有,就认为已进入“保险箱”。2012年2月28日,他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更要小心
另外,《报告》也特别提醒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达5年及以上的官员,一定要小心不知不觉就被拉下了水。
因为在南湖检察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较多犯罪嫌疑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达5年及以上,较长时期与相关业务有关人员打交道,拉拢腐蚀的机会就多,自觉不觉地由工作关系转化为所谓的朋友关系,贿赂犯罪自然发生,缺口被打开,权钱交易就会越演越烈。
嘉兴市某机关原副主任科员张某某,长时间担任某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城建助理员、招投标管理员,其间曾16次收受他人贿赂。他在悔过书中写道:“可以说我并不是没有警惕性的,处在这样一个岗位上,我还是能意识到一定的危险性的。因此,我在工作中也时刻注意不要被所谓的朋友牵着鼻子走。但是时间长了,事情还是发生了。当别人以朋友的名义来送‘礼’,或以朋友的名义帮你干一些事的时候,我迷失了……”
前文提到的沈某某也交代说,自己的岗位有十年没有轮换,而且岗位又很重要,相关业务单位都有求于我,他们千方百计接近我,久而久之就建立了所谓的朋友关系,然后发生不正常关系。
接受500余万元港币
对擅自施工该罚的不罚账外账套取征地款
原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张新
落马原因:在2007年担任市建委房产开发处处长期间,接受某公司董事长500余万元港币,目前初步查实还有其他问题,涉案金额巨大。
进展:近日已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
对擅自施工该罚的不罚
原温岭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黄某
落马原因: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间,黄某在处理10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时,违反相关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处罚、少处罚,造成公共利益损失470多万元。此前,黄某还曾3次在审批工程项目过程中,降低处罚标准,造成公共利益损失220多万元。
此外,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资质审批、工程管理、项目安全检查等方面,先后14次为他人谋取利益,以现金、礼品礼券、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等形式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6万元。
温岭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对温岭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局长黄某提起公诉。
账外账套取征地款
原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村委会主任杨某
落马原因:2005年开始,杨某和部分村两委成员决定在村集体账户外设立账外账,以伪造村民领取多余征地款等方式,成功套取村集体资金人民币70余万元,为村里土地权属纠纷的诉讼和上访等活动提供专项经费。
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杨某利用其村主任主管财务的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妹夫田某可能用作个人消费的情况下,未经集体同意,擅自将账外账里的资金312000元分66笔汇入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田某将其中的241283.1元用于村里行政诉讼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开销或妄图以虚开发票等形式予以侵吞,其余的70716.9元用作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平阳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退赔挪用的资金70716.9元,返还给被害单位鳌江镇郑家墩村村委会。(都市快报 通讯员 李建甫 华萱 南剑 记者 郭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