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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尽提示义务 沈阳酒友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12月31日 19:0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12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酒友开车身亡案,一同喝酒的人因未尽提示义务被判担责。

  据悉,2012年1月20日晚上,徐某约朋友董某、田某一起吃饭。席间三人推杯换盏,直到凌晨才结束。徐某自己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撞上路边树木,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朋友之间聚餐正当,但不能过度饮酒,对醉酒之人更应当尽照顾、看护、帮助和注意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是对安全隐患的放任。身为被告的董某、田某在与徐某饮酒后,明知其驾驶摩托车来吃饭,并未阻止饮酒,饮酒后又没有竭力阻止驾驶摩托车回家,因此应承担10%的法律责任。为此,判决董某、田某各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二人互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洋告诉记者,聚会饮酒或宴请,组织者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即有相关的照顾、保护、提示的义务,在民法上叫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说聚会饮酒者或宴请者有义务提醒共同聚会者不要过量饮酒。”他表示,对于酒后驾车,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就应承担一定责任。

  王洋等法律专业人士还提醒,劝酒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有义务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程度。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范春生)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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