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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界定涉外民事关系 涉港澳适用

2013年01月06日 19: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月6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6日对外发布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概念做出界定,规定涉及香港、澳门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该《解释》,这为法官处理涉港澳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援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对于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概念,该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虽有主张,但未能得到解决。此外,在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查明外国法的途径有哪些?当事人对外国法的理解不同时如何处理?针对这些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释》也做了规定。

  根据《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外国法律查明一直是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则适用中国法律。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解释》对上述条款做了细化,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在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的案件中,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此外,中国法官并不熟悉外国法律,特别是判例法传统国家的法律,更为复杂。针对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外国法律的问题,《解释》做出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得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理解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外国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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