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惩渎职犯罪 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量刑标准
中新社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8日对外公布,从严惩治渎职犯罪,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释》有关情况。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孙军工认为,当前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亟需通过《解释》予以纠正。
“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表现出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危害性越来越大,全社会基本形成‘渎职也是严重腐败’的共识,以此为背景制定的《解释》体现了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思想。”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说。
《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做出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做出规定:造成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致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解释》还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