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案件司法解释今施行 集体研究实施渎职也追责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干的事情不干,应该履行的职责,玩忽职守不作为,或者不该干的事情,滥用职权乱作为,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
尽管这些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其渎职侵权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所以不少人将其称为"不入腰包的犯罪"。
今天(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并开始施行。面对"不入腰包的犯罪"最高法究竟打出了怎样的重拳呢?
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 矿难事故造成43人死亡、397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去年法院对负有责任的师宗县原副县长、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局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等11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加大对社会关注的渎职犯罪大要案的惩处力度的一例。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现在形成一个共识,渎职犯罪也是严重的腐败犯罪。原来我们理解的腐败犯罪一般就指的是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挪用等行为,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或者是权钱交易……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原来好多人就理解为过失犯罪,甚至有的人认为是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应该交的学费,但是现在实践证明,大量的玩忽职守行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司法解释的出台释放了严惩渎职犯罪的强烈信号,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原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人员伤亡的比例关系上也没有统一的比例规定,这次做统一规定,一死、三重伤、九轻伤的比例,就是1:3:9。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司法解释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以发挥刑事司法的预防功能。
孙军工:造成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解释的最大亮点。孙军工分析,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孙军工:我们管它叫抓小放大,抓小,就是抓那个小萝卜头,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这样一种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渎职犯罪。
为了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的重点,司法解释做了特别规定。
孙军工: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首次明确渎职犯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调了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将予以从严惩处。
裴显鼎:因为食品药品事关重大,是进口的东西,事关到大量的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这个食品药品制作过程中,监管的责任十分重大,专门明确对这方面监管的官员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将严惩不贷,这样明确规定了以后,就是一个明确的警示,加重这些人的责任意识。(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