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联名呼吁完善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生态环境
1月8日,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联合多家机构在京召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研讨会,与会50余名专家、学者一致呼吁相关部门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彻底杜绝对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及野蛮吃用等行为。
呼吁书指出,《实施条例》是在199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制定的,该条例客观上扩大了对于野生动物利用的范围,为商业性大规模利用野生动物打开了合法性之门,直接促成了两大极度残酷利用圈养野生动物行业的出现:一是遭世人诟病的活熊取胆业;二是野生动物驯化表演行业。
“制定于198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传递的保护理念是‘为了利用而保护’,并不是把野生动物作为尊重的对象来对待,换句话说,就是为了资源的开发才保护。”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梁治平说。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孙江则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上表现得过于单一和功利化,还存在着保护力度不足、涵盖范围不周、致害补偿不完善、主管部门权责界定不清等多方面问题,“尤其是对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存在监管漏洞,致使这些机构成为野生动物‘洗货’中转站及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对此,长期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徐雪莉在会上呼吁:“国家的相关法律理应严格界定立法目的,要想真正实现保护野生动物就得提高违法成本。”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那么,要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在保护野生动物上,不管有多大阻力都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保护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共同家园。”鉴于此,包括自然之友在内的四家发起机构再次要求国家加大力度打击滥捕滥杀和野蛮吃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建议国务院尽快废除《实施条例》中所有商业利用野生生物和其他危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取缔主管部门颁发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特权,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扩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和种类,严厉打击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据悉,上述呼吁书将于近日递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奚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