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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没钱回家 以租房为名约女中介将其抢劫杀害

2013年01月17日 18: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一罪犯以租房为名,将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骗至一预出租的房屋内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

  罪犯王海龙系吉林省东辽县人,2010年2月到大连打工。2010年5月1日上午9时许,王海龙携带一个单肩背包,里面准备了尼龙绳、钢弩、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大连市西岗区香工街寻找作案目标。当他看见一电线杆子上贴有大连某房屋置换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小广告时,就决定抢干中介的。随后,王海龙便以租房为名,打电话将该房屋置换中介公司节日值班的女工作人员汪红(化名)骗出,当汪红领着他来到香三街一住房内时,王海龙趁汪红不注意从身后将其抱住,让汪红给他钱,当汪红喊救命时,王海龙便对其实施殴打,之后王海龙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及室内的电线将汪红捆绑,又用撕扯的汪红衣袖堵住其嘴,逼迫汪红交出办公室的钥匙,当场抢走汪红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之后王海龙来到该房屋置换中介公司的办公所在地,用汪红的钥匙打开办公室,抢走汪红在办公桌内存放的人民币200元及价值50元的波导手机一部。被害人汪红因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大连中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实施抢劫行为,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550元,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遂以被告人王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王海龙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辽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海龙的上诉,维持了大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辽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王海龙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官提醒:近年来,类似以出租或承租住房名义实施的暴力抢劫、杀害出租人或承租人以及中介人的案件屡次发生。因此,出租人或承租人及房屋中介人员在出租或承租房屋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察言观色”,提高警惕,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记者 王军忠)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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