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事业单位副主任受贿80万
记者昨日获悉,市征地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孙某利用土地征用报批手续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建筑商承接多项工程,先后4次收受建筑商贿赂款80万元。因犯受贿罪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向孙行贿的建筑商戴某也因行贿罪被判刑2年半,缓刑3年。
孙某原是常州市征地服务中心副主任。2011年5月,钟楼区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常州交通技师学院相关人员收受贿赂的线索过程中,发现孙某利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职权,为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一项目部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该项目部经理戴某贿赂。不久,孙某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据介绍,孙某任市征地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主要负责现场调研、报批、提供相关的咨询等工作。在2005年前后,孙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戴某。戴某当时听说天宁区某国家机关大楼建设工程,遂找到孙某,通过孙某的牵线,戴某多次约请相关人员吃饭,并顺利承接了该工程。事后,戴某分两次送给孙某30万元。
在常州交通技师学院实训楼等工程对外招标时,戴某通过孙某约请时任常州交通技师学院院长的杜某(已判刑)等人吃饭,并赠送购物卡等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之后在招投标过程中又采用其他单位陪标等方式承接到上述工程。为感谢孙某,戴某再次送给他20万元。
此外,戴某还在孙某的介绍下顺利承接了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5万吨新材料的示范基地工程。这次戴某又向孙某孝敬了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常州市征地服务中心是国家事业单位。孙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某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但案发后孙某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另外,孙某还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孙某退出的8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戴某行贿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但戴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戴某在司法机关找其询问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考虑到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后,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殷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