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效劝阻酒友酒驾 致其死亡需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讲究“无酒不成宴”,但饮酒、劝酒、喝酒要讲酒风、讲酒德,酒德酒风不好就会喝出人命,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市近年判处3起酒后死亡赔偿案。
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林某邀请李某、张某等人吃饭,席间饮酒。散场后,张某、林某让饭店老板打电话叫出租车,打算送李某回家,但李某坚持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李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的妻子要求林某、张某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经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林某、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9万余元。因林某为当晚吃饭的召集人,林某与张某的责任比例为60%、40%。
本案的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林某、张某与李某一起饮酒,对酒后的李某负有劝阻、照顾、扶助、护送的安全义务,林某、张某虽曾对李某进行过劝阻,但还是未完全尽到上述义务,未有效劝阻李某酒后驾车,导致李某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张某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李某不听劝阻,仍然酒后驾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记者从市交管支队法制科了解到,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发生以下4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 张丽娜 通讯员 贺利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