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书记:最牛户外广告10天内拆除
21日下午,在广州市委2号楼六楼会议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现场讨论休会间隙,记者走到天河区区委书记石奇珠身边,当面询问他对于中水广场“最牛违法广告”的处理办法,他当场打电话询问天河城管执法分局局长余电芳,了解情况后,石奇珠当即在电话中拍板决定:“你们坚决一些,十天之内拆除广告!”
石奇珠离开会议室时,特意向记者表示:“我们会将此事调查清楚,给你们一个明确的回复。”
当初工程急手续不全
随后,在会议室,记者通过天河区委办公室副主任赵用能,连线了天河城管执法分局局长余电芳。
“据我所知,那是一栋‘烂尾楼’,因为当时广州要召开亚运会,为了整顿市容市貌,市城管委找到广告公司,请他们负责装饰这栋楼的外立面。”余电芳介绍说,当时市城管委找到这家广告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墙体外立面的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之比为1∶9。”余电芳又说,“但是他们后来没有按照这个意见做。”因此,现在这栋楼墙体外立面三分之二为商业广告,三分之一为公益广告。
余电芳告诉记者,他所说的“广告公司”,就是广州市立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立本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海珠区江怡路。
余电芳又补充说:“其实广州很多广告都没有手续。去年10月左右,市城管委准备一条街一条街地重新搞,但中间牵涉利益比较大,也担心出现‘你告我、我告你’的情况,遇到的阻力非常大,所以大部分历史遗留的广告都没拆,等着政府牵头来搞。”
“亚运会工程比较急,大多数手续都不齐,审批这栋楼的广告需经过七个部门,包括交警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等,但当时这栋楼只向市城管委申请批复。”余电芳说,“当时为整治市容市貌,很多‘烂尾楼’都是这样搞的。”余电芳直言。
已经强拆四分之一
据余电芳介绍,去年10月,城管委的批复到期了,按照规定要拆除广告,“拆广告前,我们讨论过一个问题,如果拆掉,广州就少了一个好看的景观,我犹豫了很久,下不了决心拆。”后来,“我们区委书记说‘不管好看不好看,广告一定要拆!’”
余电芳表示:“我们经过查控,决定对这栋楼强制执行拆除广告。”他指出,由于城管执法局对于违法当事人没有罚款或逮捕的权力,“如果对其进行罚款,按法律规定,就必须对这栋楼广告位保留使用,因此我们只能强拆。”他补充说:“不过,市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健全这方面的制度规范,赋予我们相应的权力。”
“我们首先对这栋楼的业主中水广场发了限期整改通知,接着发出限期自拆通知,在这两种程序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我们决定对其强制拆除。”余电芳说,1月19日他们开始动工拆广告,已经拆了四分之一。
天河区没收一分钱
记者此前获悉,中水广场包楼户外广告的发布费是“380万元一个月,560万元三个月”,换句话说,“最牛广告大楼”的年发布费可能高达2240万元,3年的发布费也许超过6000万元!
余电芳并不避讳拍卖广告位的“分成”问题,他说:“广告位收入我不清楚,但天河区财政和街道一分钱没收。”他还介绍说,经过核查,立本公司是向海珠区税务部门纳税的,并非向天河区纳税。
区财政垫付拆除费
余电芳表示:“这笔拆除费,确实要由天河区政府财政来垫付。有关方面已做好了方案,包括预算、审计、请工程队等等。”他还指出,“违法建设和违法广告的拆除费历来都是由区政府垫付的”。
针对昨日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提出的“本来就违规,过期了没人追究,现在拆除还要花老百姓的钱,这是什么道理?”余电芳解释说:“行政部门预算本来就包含这个款项,我们称为‘拆违费’,全国各个城市、市县都是由区财政支付。”
那么这笔“拆违费”,要占多大的预算?余电芳表示:“不一定,拆除时花了多少,财政就垫付多少,按照审核结果结算。”他表示,天河区每年年底结算这笔款项,“预计这栋楼的拆违费大约需要十几万元”。
律师说法
广州知名律师、城管社会监督员朱永平再向市城管委发问:
为何单单指定立本公司
羊城晚报:据天河城管执法分局局长余电芳说,这栋建筑的户外广告发布本应经过7个部门批复,但最终只得到1个部门批复就动工,这样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否涉嫌违法?
朱永平:按规定,这栋建筑的户外广告发布应经过7个部门许可,除了市城管委,还要有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许可,并不是市城管委一家说了算,因此违反了广州户外广告发布条例。另外,市城管委批复权的来源在哪里?来源于市政府法规还是地方性条例?若无授权,则是违法广告。
此外,广州有几千家广告公司,为何市城管委单单指定“立本公司”?“立本公司”又是依据什么进行申请的?希望市纪委和市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市城管委与立本公司究竟是不是批复关系?立本公司每月380万元的广告位收入,究竟有无上缴一部分给市城管委?
羊城晚报:据余电芳说,财政预算里有“拆违费”一项,在中水广场拆除违法广告上,您觉得使用这笔经费合理合法吗?
朱永平:首先要搞清楚立本公司有无户外广告发布资质,若没有资质,相关部门仍许可其发布广告,就涉嫌“利益输送”。建议天河区暂时停工,区财政不应该支付这笔拆除费,如果立本公司确实与相关部门存在利益瓜葛,则应该由市监察局责令天河监察局,再由天河监察局责令广告公司垫付这笔钱,这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记者 张林 孙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