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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被撞身亡 哥哥索扶养费获支持

2013年01月31日 10:38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案情

  李辉是新余人,在他很小的时候父母就过世了,因此李辉自幼便由同母异父的哥哥胡涛和姐姐胡琴扶养。

  成年后,因家庭条件等各种原因,李辉一直没有结婚,并继续与兄嫂一家共同生活。后来随着哥哥年龄的增大,嫂子又患有疾病、侄子的生活也无法自理,李辉便开始承担起扶养兄嫂及侄子的责任。

  2012年1月7日21时许,来南昌办事的李辉在一公交站台附近横过马路时,被廖俊驾驶的出租车撞倒在地,造成李辉重伤并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12年1月30日,南昌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俊在此次事故中担全责。后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遂于2012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合计667228元。

  另查明,本案中出租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出租公司,被告朱刚系实际车主。出租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

  2012年1月10日,死者所在地派出所与收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李辉自小由兄嫂扶养成人,成人后未婚、无子女,与兄嫂一家共同生活。因兄胡涛年老体弱、嫂子患有疾病、侄子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主要由李辉承担赡养兄嫂及侄子的责任。

  还查明,廖俊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原告诉称由于李辉生前父母均已去世,且无配偶及子女,故胡涛、胡琴作为李辉的兄长及姐姐可作为继承人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胡涛及其妻儿,三人日常均由李辉扶养,故亦作为李辉的被扶养人主张赔偿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廖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撞倒李辉并导致死亡,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廖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辉不负事故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胡涛、胡琴作为事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胡涛的妻儿不属于李辉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范畴,故原告胡涛的妻儿主张被告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胡涛依法符合法律的上述规定,因此需赔付胡涛扶养费。

  同时被告朱刚作为肇事车实际车主、被告某出租公司作为肇事车挂靠车主,应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12668.90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胡涛生活费46600.90元。被告朱刚垫付款20001元在扣除其自行承担李辉非医保用药费用1000元后,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新法制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陈明 刘媛)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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