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面临多道坎 需完善封存制度
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首次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届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涉罪未成年人王慧(化名)的相关案卷材料同时被妥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修改后刑诉法的一大看点,更是刑诉法在少年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
得益于犯罪记录封存,从理论上来说,王慧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除法律明确限定的情况,都能与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然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为充分发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优越性,使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真正不受社会非理性评价,还需从制度本身到配套措施进行相应完善。“别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流于形式。”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说道。
宋蕾坦言,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过程很简单,目前公检法进行犯罪记录封存都不存在问题。但是,当涉罪未成年人面临就业、参军或一些资质考试,相关单位和机构要求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无犯罪记录证明时,问题就会产生。“实践中,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我们仅仅只能做到不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而无法出具此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宋蕾表示,不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间接暗示了此人有非正常情况存在。
对此,宋蕾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硬性规定”:一是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进行说明;二是就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出台相应配套制度,比如学校不得以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为申请入学必要条件。
另外,在王慧一案中,王慧由于被刑事拘留,尚在侦查阶段就被所在学校开除,这意味着在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之前,王慧就已经被贴上非正常标签,此后的犯罪记录封存,无法为王慧消除已经存在的消极影响。宋蕾认为,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歧视及排斥态度,成为阻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力的瓶颈之一。
宋蕾认为,悔过自新的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仅仅依靠犯罪记录封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档案制度、政审制度、考试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记录封存还将涉及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宋蕾表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需要司法、行政、党政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工程,包括相关刑事案卷材料管理、户籍学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仅凭检察机关一家可谓孤掌难鸣,建议采用“一家牵头多家联动”模式,共同做好消除失足未成年人犯罪标签效应工作,推动失足未成年人再社会化。
“当然,比制度文本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制度运作的完善与社会观念的更新。”宋蕾表示。(徐盈雁 赵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