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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两成多贪污渎职犯被判重刑

2013年02月28日 08:4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并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去年全国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达到了22.91%,也就是说两成多的贪贿渎职犯被判处重刑。

  逐年提高贪官服刑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所谓重刑,是指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罚。去年全国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达到22.91%,而2007年重刑率是17.58%。同时,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的非监禁刑率,从2007年的48.75%下降到了38.08%。也就是说,与2007年相比,多了一成贪官被关进监狱。

  据介绍,2007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持续提高,非监禁刑率持续降低,这体现了我国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严厉打击。此外,2008-2012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

  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

  孙军工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中,依据政策和法律不核准的始终占有一定的比例”。

  他表示,在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要求的同时,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体现“从宽”的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符合适用条件的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从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适用非监禁刑罚且符合在社区内执行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执行,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以及被执行人的亲属的协助下开展社区矫正。

  从宽并非“花钱买刑”

  在昨天公布的三个典型案例中,第三个案例钟韩越窃取他人信用卡并消费12万余元,但由于其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获得缓刑。这样的案例难免让人感觉,将积极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有“花钱买命、花钱买刑”之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考虑被告方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并非“花钱买刑”。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考虑被告人赔偿的情况,将被告人的赔偿与量刑相联系。考虑赔偿情况,是需要满足3个条件的: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有严格的界定,主要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其次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案件的实际危害结果;最后要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害方是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只有这3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高贵君说,对于那些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愿意赔钱,人民法院也不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记者孙思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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