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出司法解释以解危险驾驶罪适用难
记者今天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钺锋已向政协大会递交提案,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危险驾驶罪。
李钺锋谈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入刑两年来,对于规范驾驶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该法律条文仍然与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一是危险驾驶罪涵盖的范围过窄。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缺乏相应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未将“吸毒驾车”、“驾驶报废车”、“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其中,使得这些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的危险驾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
二是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偏轻。基层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对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只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
三是醉酒驾驶的立案、起诉、判决标准不统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何为“醉酒驾驶”这一法律适用标准理解不统一。由于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缺少具体统一的执法尺度标准,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方式不相一致。
四是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车能否定罪难以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虽然规定了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时速、载重等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厂家为满足客户需求、提高销售业绩,往往生产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且这些车辆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超速,危险性极大。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应该以犯罪处罚,还没有形成共识。
“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进一步修改完善危险驾驶罪,切实为日益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提供全面而又坚实的法制保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李钺锋说。
为此,他呼吁,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表现形式。与此同时,要从立法上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以此来解决现有的危险驾驶罪打击震慑作用不强问题。
此外,李钺锋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以解决危险驾驶罪在执行中遇到的理解不一、适用不同等问题。一是明确规定醉驾的立案、起诉标准;二是将驾驶超标电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纳入刑罚处罚范围;三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避免同一行为的不同评价,确保执法公正公平。(记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