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委员"立法好声音" 共同构筑"法治中国"梦
“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其实就是法治对社会生活全面渗透的过程。以法律制定及法的实践为平台,我们将逐渐学会协商民主,培育起公民社会,进而建成法治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这样描绘自己的“法治中国”梦。刚刚闭幕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围绕构筑“法治中国”,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发出了许多立法“好声音”。
经济立法:“保障经济地位的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建议,应完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同地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问题。
李成贵说,土地问题是城镇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应创新土地的利用方式,并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要对过去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修订完善,使其真正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长期关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进程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主席陈放建议,中国要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保障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发挥作用。“一是要解放思想,从立法上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地位;二是要加强立法,从制度上完善民营经济法律保护。”
陈放认为,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取得了明显提升,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亟待从改善法制环境入手,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法律地位,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庆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太利则建议,尽快启动《创业投资法》立法。1998年,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全国政协列为当年一号提案后,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开始蓬勃发展。但是,目前创业投资企业多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存在,但与一般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在设立、管理、运营、退出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孙太利指出,诸如对赌条款、一票否决权、领售权、清算优先权等制度设计,早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却无法依据现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得以充分法律保障。因此,亟须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一部《创业投资法》,统一对创业投资的认识,针对创业投资行业的独特运作管理机制,创设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则等。
反腐立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律师认为,目前,中国反腐立法仍然存在“立法级别低、权威性不够、范围狭窄、内容不系统、体系不完整、条文滞后”等问题,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刘红宇提出了在反腐败工作立法中应该明确“重点规定财产申报、官员兼职或经商、亲属回避、举报人保护、高压严惩”等规定的建议。
刘红宇同时提出,对于新兴的网络反腐应作出法律规定。近年来虽然有“表哥”、“房叔”等人的落马,但网络反腐依然存在虚假情报、恶意炒作、侵犯隐私等问题。刘红宇建议,应当在反腐败立法中明确群众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检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监督、检举的合法界限和程序,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鼓励合法的民间反腐力量参与,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则认为,加强反腐败立法,应当注重做好预防腐败、惩治腐败和廉政监察立法三方面工作,以保持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预防腐败立法上,除已颁行的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之外,急需出台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国家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在惩治腐败立法上,应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反挥霍浪费法和司法责任法等;在廉政监察立法上,则急需制定颁布监督法、举报法等。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副市长赵雯和九三学社中央常务副主席邵鸿都建议,尽快修订预算法,合理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政府绩效审计,管住政府的钱袋子。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则认为,应彻底消灭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坚决确立并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预算法原则,以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阿什老轨则提出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建议。阿什老轨指出,现行检察官工资福利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虽然检察津贴已经落实,但金额极低,远远低于法警的警衔津贴。阿什老轨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检察官法中增加对检察队伍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相应规定,切实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检察津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3月9日表示,“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今后5年的立法重点。与之配套的国家机关组织运行法治化,也就是约束公权力方面的法律,也是今后5年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公布反腐立法的时间表。
文化立法:“真正享受‘文化红利’”
全国政协委员、沧州市文联副主席何香久今年提交了关于关注“文化民生”、让农民真正享受“文化红利”的提案。何香久指出,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滞后,已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要瓶颈之一,农村文化工作依然存在“面子上作文章”的形式主义倾向,建议尽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进程。
何香久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一定要立法,只有立法,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法制轨道,有制度上的保障,才能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如果‘文化红利’最终不能为广大农民所共享,那么‘文化民生’将无从谈起。”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文局副局长兼总编辑黄友义今年提交了关于加速制定《翻译法》工作的提案。黄友义指出,中国的翻译市场比较混乱,没有准入制度,谁都可以注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关于翻译的相关法律,没有法律就不能对这一市场进行规范。”
黄友义表示,在上一届政协会议上,他就曾提交提案,向国家工商总局建言设置认证机构,就翻译公司的成立开展资格认证。当时,工商总局的答复是:“你的意见很好,但是认证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翻译法,我们不能随便制定认证标准,根本问题是解决立法。”
经过调研并与立法部门沟通之后,黄友义今年的提案之一就是关于推动翻译立法问题。黄友义建议,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牵头,组织中国外文局、中国翻译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同组成调研组,就翻译立法事宜进行调研,力争早日实现翻译立法,使翻译行业的发展更加科学、规范、健康,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对外交流和发展大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雕塑院院长吴为山一直致力于呼吁为城市雕塑立法。吴为山认为,现在,随着城市文化建设的进程,城市雕塑越来越重要,它对国家的文化形象、社会的意识形态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许多不健康、不合适的城市雕塑对社会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题材、内容、尺度、位置要进行规划,对城市雕塑要立法,使之成为美丽中国的标志。
社会立法:“人民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陶凯元说:“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以调整收入分配和保障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立法严重滞后。”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显示,截至2011年8月,中国制定社会方面的法律18件,仅占全部有效法律的8%。社会立法数量偏少、理念陈旧、层次较低,相应的执法、司法等问题也很突出,社会建设主要靠政策推动。
陶凯元建议,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社会立法,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求出发,健全和完善教育立法、劳动立法、社会保障立法。同时,要明确政府责任,政府不应偏离公共财政的“管家”角色,不能成为“投资商”,哪里生钱就往哪里投钱。应立法将政府与社会、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纳入规范调整,把政府管不好、不该管的事剥离出来赋权于社会,交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主体承担。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副市长吴刚指出,流动儿童教育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伴生的问题,暴露了中国教育制度、政策及观念滞后于城镇化的进展,反映了城乡分隔管理体制的弊端。经过整整20年才重新修订的新《义务教育法》,面对城镇化快速推进,全国流动儿童的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依旧没有突破以户籍为主的入学原则,仍然未从法规上根本解决流动儿童入学的制度壁垒,应该予以继续修订。
前段时间,中国接连发生多起恶性虐待儿童事件,引发社会很大反响。致公党中央今年提交大会的大会发言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缺位。中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更缺少规制虐待儿童的专门立法。
在题为《立法增设虐童罪 健全儿童保护制度》的大会发言中,致公党中央建议立法机关以现有案件为契机,尽快对刑法进行修改,增设虐童罪,科学设定“虐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便司法及时介入,使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有效保护被虐待的儿童。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王书平认为,当前中国城市失独家庭、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中国城市失独家庭每年增加7.6万户,农村由于子女到城市打工,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王书平建议,政府在适当时机出台“老年人福利法”,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经验,确立完善的老年人社区照顾政策和制度体系,出资设立老年人社区照顾机构和设施,形成官办民助的良好养老局面。
对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完善塑化剂残留量的检测方法,将抗生素纳入国家环境监测目标化合物检测范围,建立控制滥用抗生素的长效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将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4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业法规,还有150部左右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刘昕认为:“从表面上看监管体系初具规模,但系统性严重不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法律法规还缺乏实施落地的抓手。”刘昕建议,需要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管,大幅度提高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陶凯元说:“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过,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我们的国家如何让大家更有安全感?如何让大家对明天的生活充满信心?我们相信,以社会领域的立法,推动社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用法律来做好人的工作,这就是真真切切的民生情怀!”
环保立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
在本次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李朋德、高吉喜、郭华东、孟安明、韩康、马利、揭新民、潘碧灵、李莉、梁留科、杨元喜等多位委员联合提交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提案”,指出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在中国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该提案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是公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是免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与安徽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侯露同样认为,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佳选择,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钟晓渝和侯露建议,开展法律体系调整和改造,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同时对相关的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认为:“一面是对清洁空气和水的期待,一面是对污染情况层出不穷的失望。‘环境焦虑症’的背后,是多年来生态赤字、环境长期欠账的结果。”朱奕龙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法制,推动环保法制化,着手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引入行政问责制,重塑生态环境伦理观,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民环保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侨联副主席王执礼认为,中国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改。2010年环保部再次修订,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制办,但至今尚未列入立法计划。王执礼建议,将有严格约束力度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立法出台是当务之急的。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副主席郑小燕认为,中国已对森林和海洋的保护进行了立法,唯独对湿地保护没有进行专项立法,湿地保护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中国现行法律虽然有一些条款与湿地保护相关,但从湿地综合功能考虑还缺乏必需的专门法律约束。因此,必须尽快立法,对利用湿地资源和征占用湿地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湿地的审批权和执法权力。
郑小燕指出,目前黑龙江、甘肃、广东、湖南、江西等多个省对湿地保护进行了立法。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当地湿地资源、制约湿地无序开发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9日表示,环保法正在修改过程中。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正草案已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各方意见,认真研究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手段。“希望通过全国人民一致的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把环保法修改好,让老百姓能够经常看到碧水蓝天。”
盛世大国,法治兴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是中国法治进程的脚步并未停止。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认为,不断完善法律,用法治手段推进中国改革有五个优势:能够贯彻依法治国理念,防止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现象;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和征求各界意见,通过立法能够使所有的不同声音通过讨论而归一,达成共识;有利于规范权力的行使;事项的讨论可以成为立法条款的讨论,有利于缓和社会情绪;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对不执行法律的行为要问责和惩戒。政协委员们的立法建言,是推进中国依法治国进程、实现“法治中国”梦的中国“好声音”。(记者 陈维松)
专题:2013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