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方面解读首部旅游法:旅游者权益保护为焦点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发 杜洋 摄
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题:权威方面解读中国首部旅游法:旅游者权益保护为焦点
中新社记者 郭金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旅游法。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旅游局等方面的负责人对中国首部用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作出权威解读。
——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开始,到法律委、法工委修改完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均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进行。
“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王超英认为,这体现在旅游安全、旅游者基本权利等几方面。如关于旅游者基本权利,该法强调保护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等。
当前,市场中“零负团费”与景区门票价格上涨问题,是普通游客关注的焦点。对此,该法相应作出规范,禁止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在王超英看来,这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而旅游法最大的亮点也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清理旅游乱象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如王超英所说,加强对零负团费等旅游乱象的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该法的重点之一。在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看来,这体现了标本兼治的原则。
她认为,对于市场秩序规范的一系列规定,集中体现于该法第35条对旅游社经营者的“不得”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诱导、欺骗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该法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三不得”,对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一个“不得”的禁止。
杜一力认为,这一系列的“不得”,明确了通过强迫购物等途径获取利益这些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同时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和各环节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杜一力认为,这对于中国旅游市场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来说“是一个新的开端。”
——凸出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促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旅游法专辟一章讲述旅游规划和促进。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认为,此章从三方面强调了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强调景区、景点的开发要统筹规划,“要打造出科学、合理的产品”。
“第二方面是投入。”王威说,该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当地实际设置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旅游宣传。
第三方面是政策。王威认为,该法指出要研究鼓励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同时在管理服务方面亦作出规定。
“应该讲,这部法颁布之后,一定能够对旅游业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大的推动和促进。”
杜一力也认为,该法实施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导致旅游市场的调整,促进旅游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阶段。“我们希望在旅游法之后,大家能够按照旅游法,市场各个主体能够按照要求进行规范自己,尽快地实现优胜劣汰。”
——明确监管权责 杜绝多头执法
当前,旅游市场监管实行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常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
“实际上旅游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重大的难点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坦陈了这一事实。
他说,旅游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20多个部委,涉及110多个产业。同时旅游法不仅属于晚到立法,国家旅游局在国务院序列中也仅属于副部级单位。这样的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个“小马拉大车”的问题。“这个问题30多年来都存在”。
尹中卿指出,旅游法规定:对中央机关、国务院序列的,要成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这是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征求中央编办的意见,作出的规定。”尹中卿认为,这是适应现实的。
尹中卿表示,针对监管多头执法的问题,该法还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他认为,这能加强对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以及监督。“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与现在的行政体制相适应,适应现在的形势,这有利于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