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旅游法:设“旅游安全”专章指向性强
中新社泉州4月27日电 (记者 孙虹)中国首部《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华侨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谢朝武27日在泉州受访时说,“《旅游法》用相当大的篇章,从‘旅游安全’的角度来进行规范与立法。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要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其中,《旅游法》第六章专设为“旅游安全”,从第76条至第82条,既从政府、旅游经营者,也从旅游者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立体的规范。
设在华侨大学的中国旅游研究院旅游安全研究基地,是目前中国唯一专门研究旅游安全的“国字号”机构。作为机构成员之一的谢朝武,从事旅游安全、服务管理等方向的研究工作颇有心得。他认为,之所以要为“旅游安全”设专章,其考量在于“打造最安全的旅游目的地”。
“中国的旅游行业总体上来说还是挺安全的,但旅游人口基数特别大。2012年全年旅游人(次)已将近30亿。”谢朝武介绍说,即使比率很小,但由于基数大,反映在旅游事件、事故的绝对数就非常大。加上2000年至2005年,散客流出现了“井喷”的现象,旅游事故的数量保持着相当大的水平,对社会也产生了很多不好的影响。
谢朝武表示,旅游目的地,不管来了多少游客,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当地整个旅游业的打击都是毁灭性的。安全问题,一方面会造成旅游者身心、财务等方面的损伤,另一方面对行业的损伤也很大。因此,对“旅游安全”问题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体现了官方对旅游者安全的重视,也是“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又一体现。
曾参与《旅游法》起草与初稿论证工作的谢朝武,从官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三个层面向中新社记者介绍了这部法律出台的意义。
“以前传统旅游部门在管理安全时往往缺乏相应的资源、手段、人手和专业能力,总是感觉无从下手、有心无力。”谢朝武说,在《旅游法》中进行专门、明确的强化,政府必须要管旅游安全,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其意义在于,一旦旅游应急成为政府应急工作的基本范畴,就能获得政府应急当中基本的一些资源支撑。
其次,从旅游经营者的角度,对旅游安全的义务和保障进行深入规范。谢朝武分析说,经营者直接面对一线的旅游者,他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对安全保障工作起着重要作用,“包括安全警示、安全救助、制定安全预案、安全制度的义务等方面,很明白地告诉经营者,这些你是要做的。”
最后,除第六章外,还有很多章节,不仅对旅游者请求救助和保护、赔偿等权利,也对旅游者本身具有的义务进行规范。“旅游者本身安全素质高不高、是否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是否遵守相关法规、是否配合安全警示也很重要。”
谢朝武认为,《旅游法》对经营者有了更多的约束,这其实是把“双刃剑”。“旅游经营者应清醒意识到,增加安全投入,进行安全管理不是浪费金钱,事实上,安全事故才是最大的成本和浪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