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副总受贿51万获刑
中新网温州5月17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鹿轩)17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温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州有色冶炼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6万元,姚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9667.5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姚某,男,48岁,浙江诸暨人,大学本科文化。1985年7月加入温州冶炼总厂参加工作,1992年1月入党,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党员。他是高级经济师,又通过函授学习获得法律本科文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姚某时任温州冶炼总厂副厂长,负责生产并分管分厂工作。
2010年12月根据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有关规定,温州冶炼总厂整体并入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着手公司制改造,更名为温州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姚某随之改任温州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等职,主持全面工作,主抓企业转型及重大项目建设。2010年12月23日姚某被任命为温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期间,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厂或公司向胡某、潘某、陈某等人所在公司采购锌粉、锌末、瓦斯泥和焦籽等材料的经济活动中,非法收受胡某、潘某、陈某送给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人民币519667.5元。
2012年8月31日,姚某在公司办公时,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截至庭审当日,姚某尚未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519667.5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姚某虽然向公司的纪委委员董某表示自己有三十万的经济问题,但未交待具体金额和详细情况。姚某在向律师咨询时称该笔钱系用于部门人员应酬、开销的“小金库”,并在2012年8月31日被抓当日上午,要求公司同事阮某帮忙谎称钱款是为部门同事吃喝及看望已故同事遗孀所用,故姚某虽有向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交代大概情况,但随后对钱款的用途进行了编造,并要求他人为其掩饰,且在此期间未联系侦查机关实施投案行为,故其不构成自动投案。
截至法庭宣判当日,姚某及其家属未退出违法所得,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姚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6万元,姚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9667.5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