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4新举措 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中新网福州7月1日电 (王榕春)1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同意,福建省公安厅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出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大陆证及签注等四项便民利民措施。
福建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依据现行规定需返回户籍所在地才能申请或换发、补发因私出入境证件,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高,往返奔波非常不便,迫切希望就近申办出入境证件。
此次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大陆证及签注。福州、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3地的本地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泉州4地的上述范围人员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二是60周岁(含)以上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在福建省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是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在福建省就近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
四是福建九设区市的户籍居民及其省内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以及在暂(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省内户籍居民,可以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和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旅游签注。
享受上述便利政策的居民申请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需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大陆居民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此外,九设区的户籍居民及其省内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在设区市就近申请出入境证件,无需提交暂住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表示,此次推出的系列便民措施对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改革,使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广,受益群众多,对便利公民出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福建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授权非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