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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拟立法提高对酒驾处罚力度

2013年07月30日 14:27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在昨日召开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该草案提高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

  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曾欣在会上作说明时说,我省于2008年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由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年进行了二次修订,我省《办法》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符合。同时,我省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截至今年6月,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000万辆。去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6009起,死亡1825人,恶性交通事故中,大多是因为驾驶人酒后驾驶或不遵守交规造成的。

  草案提出,将《办法》第71条相关内容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全省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应按规定取得驾驶校车的资格。” (记者 杨宏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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