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车祸做手术成植物人 医院诊疗过失判赔33万
2009年10月,邱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术后两个多月,邱女士被诊断出脑脓肿,再次手术后陷入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邱女士的亲属坚持医治近两年后,以医院存有过失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7月21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公开审理后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45%的责任,判令其赔偿33万余元。
据起诉书披露,2009年10月29日,邱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入重症监护室。
11月28日至12月17日,邱女士先后进行两期高压氧治疗,当时其言语、精神、活动等情况都不错。但在12月23日,邱女士出现了厌食、精神差、尿床等症状,告知医生后获嘱咐喝柠檬水开胃。12月25日,邱女士情况持续恶化,出现高烧,但神经外科的医生也没有注意到其脑脓肿的事实。
直到2011年1月13日,医生查房时再次发现手术部位漏白液,才判断该患者症状为脑脓肿。并在当晚6时手术对患者进行手术。不幸的是,术后邱女士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邱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失,对脑脓肿的预防、治疗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与邱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悲痛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面对家属的指控,被告医院辩解称其对邱女士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并无过错。而邱女士起诉的损失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应由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承担,且部分损失已通过交通事故案件获得赔偿。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的损害结果主要由于车祸创伤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自身损伤情况较为严重,但根据诊疗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邱女士的病情发展并非缺乏临床病症,且前后发展持续时间较长,若医院能加强体征监察、病情分析,就术后发展的颅内感染能及时、准确、全面地给予确诊、治疗,邱女士的损害结果或能减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医院案涉诊疗行为的过失,认定医院对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法院判令医院支付33万余元。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周采妍 通讯员/钟紫薇 曾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