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吃大喝不违法但违纪 反腐立法将使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层进行了强力的反腐行动,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表示,当前的反腐仍是治标之举,“是为治本赢得时间”,而反腐败国家立法,着眼的是从纪律反腐到制度反腐的过渡。
现有廉政法规有禁令无执行
一直以来,我国反腐存在领导意志推动、运动式反腐的问题。大家期待的是,反腐成果能够长期维护,而不是一阵风。
“大量的廉政法规表现为‘严禁’或‘不准’等禁止性规定,对于由谁或什么机构负责执行,缺乏明确的规定,违反禁令如何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反腐学者何增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是,廉政法规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停留在纸面上。
纪委与检方仍有衔接问题
目前开展的反“四风”,发现不少公职人员存在收受礼金红包、公车私用、大吃大喝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纪委特约监察员马怀德注意到,“有些行为是违纪不违法的。下一步,我们需要考虑制定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党纪和国法的无缝衔接。”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拥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办案手段。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介入过晚,可能造成当事人家属或其他同伙销毁证据、转移财产,从而错失最佳办案时机。
去年11月12日,最高检察院召开反腐法治化专家座谈会,就官员犯罪从纪委调查向司法程序移交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座谈会透露,纪委“双规”的官员,确认可能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交检察机关调查。
性贿赂认定仍是灰色地带
此次决定提到,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是有针对性的。于向阳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对象已不只是钱财,而是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利益。
此外,贪腐官员涉及到性贿赂问题也屡见不鲜。这个算不算受贿,目前在定罪量刑上是存在争议的。
于向阳分析,性贿赂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贿人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另一种是雇用性职业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并以此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交易。这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在现行刑法框架内,第一种属于权色交易,基于刑法贿赂犯罪对象局限于‘财物’的现实,无法通过刑法解释将之纳入贿赂犯罪。但第二种情况属于受托人通过职务便利换取性服务,而性服务是请托人通过支付财物换取的,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河北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曾对媒体解释说。 记者 高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