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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良法与善治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2014年11月03日 09:2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王春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法分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只能成为专制。良法之治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应当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定律”:人是社会的中心;满足个人利益是治理社会的基础;政府宗旨是保护人民去创造财富的自由。制定出来的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法治才能称之为良法之治,只有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人民才会遵守和信仰。我们必须制定一整套反映人本位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坚决、及时地废除恶法。《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由此,法治实现的前提是人民对良法的信仰,而法治的精神也在于民众对良法的信仰,只有良法才能产生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如果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就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讲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基础必须是代表民意、反映民心,而得民心的法律必须统治社会,决不能让人治横行。世界上最早的大学设置的三大专业均是以人为核心的:一是医学,解决的是人身体出现的问题;二是神学,解决的是人精神上的问题;三是法学,解决的是对人的保护和行为的规制问题。

  法治精神实质上就是良法善治之精神,它的基本标志有五个:法律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必须建立在立法为民的基础上;必须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国家结构;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文化;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民权和实现正义;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笔者认为,良法善治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应当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引入道德评估机制。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行不通的,甚至是有害的。应当指出,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对立法过高的道德要求是暴政,过低的要求是纵恶。所以,将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依据的核心在于,所立的法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自愿去遵守。应当承认,法律的指引可减少冲突发生。然而,利益的差别常常又会引起利益的冲突,从而产生社会矛盾。所以,只有良法善治方能有效处置和消除矛盾纠纷。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制。要通过立法来整合资源,更新理念,创新治理方式,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格局。

  《决定》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想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社会各阶层成员的诉求得以反映,权益得以保障,行为得以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必须有完备的良法善治的体制。良法善治的完备需有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健全的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透明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唯有在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下,社会运行机制才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最恒久而有效的保障作用。(王春晖 作者为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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