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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职训中心原主任受贿17万 获刑5年

2014年11月12日 12:5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龙岗区职训中心原主任吴某光因受贿17万元,一审被福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吴某光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钱都用于公务了,应该属于单位犯罪。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一审福田法院审理查明,龙岗区职训中心成立于2009年,是负责龙岗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于财政核拨,主办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吴某光自2009年8月进入职训中心工作,担任主任职务,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综合科、规划科及其他重大事项,系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吴某光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单是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吴某光陆续收受了赣某公司邓某生提供的现金共计7万元和手表一块(未缴获,无法估价),并为赣某公司获得职训中心的手机维修招投标项目、承揽小型工程和工程付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单是在2010年,吴某光收受了思某某公司韩某瑞提供的现金10万元,并为思某某公司获得职训中心的招投标项目、协议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3年4月16日,吴某光主动向龙岗纪委投案,并且向龙岗检察院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光主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其已全部退赃,法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吴某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 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王东兴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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