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3起重组家庭性侵案:隐蔽性强 潜伏期最长7年
花季少女长期遭受继父的猥亵、强奸,不堪折磨后离家出走,由于继父报案,这起案件始才暴露。日前记者从平谷检察院获悉,去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重组家庭继父性侵继女案件3起,受害女童低龄化、嫌疑人作案手段轻暴力、罪行隐蔽性强等特点突出。
继女遭受继父长期性侵
受害人小敏(化名)的父亲数年前去世。小敏的母亲患有精神残疾,之后改嫁给王某。2011年夏天起,继父王某多次趁小敏及其母亲熟睡时,对不到10岁的小敏实施猥亵行为。2012年夏至2014年5月,王某又强行多次与被害人小敏发生性关系,实施强奸行为,小敏及其母亲多次反抗、呵斥,反遭到王某的呵斥和殴打。
2014年5月3日中午,王某再次想侵犯小敏时,遭到小敏激烈反抗,并离家出走。王某于是报警,在民警与当地妇联的帮助下,5月9日晚上找到小敏。在民警与妇联组织的追问下,小敏说了她离家出走的原因,就是她继父总是强暴她。王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从重判决王某有期徒刑9年。
重组家庭屡发性侵案
平谷检察院未检处的办案检察官介绍,201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继父性侵继女案件3件3人,均发生自重组家庭。这些案件呈现出受害女童低龄化、嫌疑人是家庭经济支柱等特点。
3起案件中,有2名受害女童初次被性侵时年龄均为10岁,另1人仅有7岁。由于年龄偏低导致的性安全、性防护意识缺失,受害女童在初次遭受性侵时虽本能抗拒,但不知也不能进行坚决、有效的反抗,在受害后出于羞耻心或其他原因,未报案或告知他人,致使多次受害。
其次,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但年富力强,是重组家庭的经济支柱。3名嫌疑人中2人为小学文化、1人为初中文化,受教育水平偏低。嫌疑人初次实施性侵继女行为时,年龄都介于39至43周岁之间,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
其次,作案手段呈现轻暴力或非暴力性特征,以哄骗、利诱为主。3起案件中,嫌疑人利用继父女的关系及共同居住的便利,主要采取给零花钱、买零食的手段诱骗、哄骗被害人,然后对其猥亵或强奸。部分嫌疑人在实施性侵行为时因遭遇被害人反抗而采取如扒衣裤等暴力手段,但暴力程度较为轻微,没有出现过殴打等重暴力行为,与常见性侵犯罪存在显著区别。
此外,罪行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性侵行为次数频繁。3起案件中,从初次实施性侵行为到最后一次行为后案发的罪行潜伏期最短为1年半,最长达7年。如一起案件中的嫌疑人在长期性侵继女达7年后,为达到继续控制被害人的目的,在路口张贴继女的裸照,继女不堪受辱才报警。
此外,这类案件还有侦查取证、司法处断难度大以及案件危害大、量刑重等特点。3起案件均已获法院有罪判决,量刑从7年至9年不等。此类犯罪给被害人成长发育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受害女童不同程度地出现耻辱、愤恨、自责等负面情绪。
受害女童缺乏保护
检察官分析案件成因时指出,受害女童普遍缺乏保护意识和防护力,而性侵行为易于实施而不易防范,其他监护人疏于监护或无能力监护,是案发的重要原因。如王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三人长期共同居住一室,被害人生母因智力残疾而不具备监护能力,致王某屡屡得逞。
其次,案发地区多为偏远农村或山区,当地人法制意识淡薄,性教育缺失。个别受害女童的亲属缺乏法制观念,认为“丑事”不可张扬,不仅没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甚至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而重组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未成年子女缺少监护与关爱也是案发的原因。
此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纲领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机制,导致当家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陷于困境时,社会监护未能及时补缺。
检察官就此建议,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普法、“普性”宣传教育,应选择农村群众易接受、符合农民心理特点的形式进行,杜绝普法盲区。此外,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为辅,构建和谐运转的农村未成年人性教育体系。有关部门还应搭建未成年人社会化监护平台,对存在监护缺失风险的未成年人尝试采取全寄宿管理方式。记者王蔷 通讯员胡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