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呼格案”纠错当以完善司法监督为终点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新闻发言人李生晨给予初步解答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已责成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
呼格案重审,终于还原事情真相。与此关联的冤案追责也一并启动。这是令人欣喜的法治新常态,正义虽然迟到,但最终没有缺席。从个案而言,“迟到的正义”其程序进步性诚然欠缺,但结果正义的回归,由此而衍生出的司法重要讨论——冤案追责,却彰显出法治标本意义。由呼格案追责衍生出来的冤案追责,能否形成一种制度惯性,给予每一起冤案以纠错追责可能。
并非所有的冤案纠错都一定会迎来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比如浙江“萧山案”蒙冤入狱者田孝平,去年7月被宣告无罪,但迄今为止,错案追责处理结果并未对外公布。浙江“张氏叔侄案”也早已平反多时,但追责仅仅盯着一个“女神探”。“安徽蚌埠杀妻案”中的“凶手”于英生,坐了17年冤狱,被宣布无罪后,得了赔偿重新安排了工作,至于追责亦石沉大海。根据媒体报道,2013年的冤案纠错,六起重大冤案中仅有两起被追责,以此而言呼格案重审,由正义回归迅速上升到冤案追责,应该成为撬动更高层面推动司法追责制度设计的一个基点。
冤案追责能否成为一种司法“新常态”,事实上已无丝毫认识障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已对“纠错”概念定位重新调整,“纠错”被提到了“维护案件正确性”之前,表明司法保护主义的错误认识从制度上已经在预防。呼格案重审并追责相关人等,亦可看作这种认识的回归。只是,仍需要警惕的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纠错与追责,其路程必定充满坎坷。呼格案重审结果,使正义回归。其中多少还有时过境迁的因素,当年办案者难以对此案重审施加影响。但推广到更多的冤案,并未能保证都符合这样的“时过境迁”条件。
基于此,呼格案追责,除追究个案负责人之责外,应该成为进一步树立司法追责有效路径的契机。几年前的赵作海案,河南法院系统在纠错问责之后,“在全国率先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法官升迁、调离、辞职或者退休,都需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可以说是强化司法追责的一个重要地方经验。对呼格案而言,也应有类似的司法追责制度细节推进。毕竟,“追责”写入制度以来已有24年,“1993年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追究制作为最高法院的新举措,开始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之所以知易行难也恰因为缺少制度细节,难以遏制司法相关人员的干预。因此,针对呼格案纠错实现个体正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重要的,弥补司法程序监督缺位的缺憾,遏制悲剧的廉价重演却也应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题中之义。
□评论员 杨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