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判案难获认同 评论:办案不能像自动售货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有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关注法律效果,忽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当前,许多司法裁判难以获得社会认同的原因并非法律判断上存在问题,而在于裁判的社会效果不够好,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很不平衡,既有司法软硬件设施较为齐全发达城市地区,也有法律难以进入的传统乡土社会,总体上看,我国民众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因此司法平衡方向主要应强化实质正义,使裁判符合基本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获得民众广泛认同。司法裁判并非以法律规则为唯一归依,社会中的习惯、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的构成成分。因此,法官裁判案件应是多元价值的互动及妥协,是将法律规则、社情民意、理性、经验等多种元素进行熔炼的过程,而不能仅仅是像自动售货机那样简单机械地制作裁判文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方面复杂的法律与非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还会导致其他不利后果的发生。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几年来,年轻化、高学历法官比例大幅提升。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学院派的年轻法官更加推崇法律至上,偏爱于以“三段论”的方式简单判决,缺乏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把握,通常置社情民意于不顾,使得判决结果难以得到民众认可。
司法与社会是互动而不是孤立的,“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之间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因此,法官在办案时要有一种平衡感,关键是要处理好法律适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问题。尤其对于基层和农村地区,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这点至关重要。
作者徐小飞 单位:北京市延庆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