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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过新行政长官选举法 当选须获600票

2011年03月03日 21: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香港3月3日电 (记者 周志彬)香港特区立法会经过一连两天合共11小时的审议,3日以42票赞成11票反对,三读通过《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

  根据法例,2012年选出新一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4个界别的各组人数由200加至300人,行政长官提名人数则提升至不少于150人。

  当天的会议通过加入新条文,订明候选人必须要在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取得600票有效票以上,才可以当选,否则须进行另一次提名及选举。

  特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林瑞麟表示,行政长官在香港的政治架构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是两制间最重要的一个人物。提出这套修订的政策意愿,是希望当选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是确实得到不同界别、各方面的支持,好好做一任5年的行政长官。

  他指出,行政长官选举定于2012年3月,在新一届政府于2012年7月1日就任之前,有足够时间进行3场选举,未能产生行政长官的机会相当微,当局有信心可以依照法例顺利完成行政长官选举。

  另外,立法会当天恢复二读辩论《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截至稿成,辩论仍在继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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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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