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刘吴惠兰。 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2011年4月12日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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