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香港货柜车拖走婴儿车案昨天(8日)有了终审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梁冠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去年12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司机梁冠彪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梁冠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冠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高院判下来,还是维持原判!终于可以放心啦!”昨天下午,受害婴儿周孟麟的奶奶王女士刚从律师那里听到这一消息,就给记者打来电话。电话中,王女士难掩心中的欣慰之情。“终于判下来了,从去年中院一审宣判后,律师告诉我们,他(梁冠彪)不服要上诉。我们就一直在等这个消息。”在等待这个消息的过程中,王女士和周义贵(周孟麟的父亲)都担心案件可能轻判,因此一家人都很忐忑。“从去年4月惨案发生至今长达一年零两个月时间里,我们全家人一直在等待中过着。”周义贵心情沉重地对记者说。
“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知道这个消息后,黎云(周孟麟的妈妈)露出了难得的笑容。事情发生之后,黎云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身体状况一度很差,体重由50多公斤降至40公斤,脸色苍白形容憔悴。在家人和众多爱心人士的帮助下她才渐渐走出阴影,近一段时间身体状况好转。
王女士称,梁冠彪上诉至省高院后,他的律师给王女士等人打来了电话希望他们能为梁求情。“他让我们向法院求情,还称会给我们钱,我们拒绝了他,就是花一百万也换不来我活蹦乱跳的孙子,我们怎么可能替他说话,想也别想!”王女士说,三番五次接到这样的电话他们都拒绝了,并对对方说,“我们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这件事情改变了周家人的生活。“最明显的是我儿子周义贵,他经历了这件事情后比过去成熟了许多。”王女士说。
案情回放
冷血司机车挂婴儿狂奔
2010年4月25日7时许,梁冠彪驾驶粤Z/EB64港大货车从深圳市龙岗区沙湾市场沿布沙路往宝安区龙华街道行驶,行经南湾街道锦航酒店路段时,由于梁冠彪打瞌睡,造成该车失控后车头右侧与路边边坡发生刮碰,再撞到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黎云及其推着的婴儿车(车内有黎云儿子即被害人周孟麟,2010年1月3日出生)。黎云被撞倒,婴儿车被卷挂入大货车车底,梁冠彪没有停车观察,便驾驶肇事车继续前行。
梁冠彪驾车行驶至布沙路汇佳百货路段红绿灯处遇红灯等候,多名发现险情的群众上前告诉其驾驶的大货车车底拖挂着一辆婴儿车,车上婴儿手脚还在活动。梁冠彪听后下车走到其车右后轮处,弯腰察看确认,后漠然起身,期间车底传来婴儿凄惨的大哭声,梁冠彪无动于衷,上车驾驶大货车拖着婴儿车内婴儿快速逃逸,途中更以走S形的方式驾驶,意图将车底婴儿车及婴儿甩掉。车辆行驶至南坪快速特区检查站减速带处,梁冠彪察觉婴儿车还拖在车底。在南坪快速路塘朗山隧道内距南侧出口约500米处,婴儿从梁冠彪的大货车底完全掉下,后遭大量车辆碾碎。梁冠彪驾车驶出塘朗山隧道南出口即将驶入广深高速时,恐出境车辆被检查时发现车底婴儿车,遂停车将拖在车底的婴儿车取下丢弃于路边绿化带里,尔后驶入广深高速,于当天上午近8时从深圳皇岗口岸逃至香港。
当日7时许,警方接群众报警,迅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开展勘查走访,并通报追缉,交警刑警等各警种协同侦查,通过电台媒体滚动式报道寻找线索,在强大攻势和各方规劝下,当日18时许,梁冠彪驾车回到深圳接受调查,警方根据其交代在南坪快速路塘朗山隧道北往南出口的不远处发现被丢弃的婴儿车部件。
4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警方在塘朗山隧道北往南方向中段发现疑似血迹的不明痕迹和疑似人体组织的不明物体。经鉴定,在塘朗山隧道发现的疑似人体组织所属人是周孟麟;周孟麟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躯体碎裂死亡;黎云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梁冠彪家属与被害人周孟麟家属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梁冠彪家属向周孟麟家属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11000元。
梁冠彪案进展
1、2010年4月25日7时许,梁冠彪驾车撞到被害人黎云及其推着的婴儿车,婴儿车被卷挂入大货车车底。
2、2010年4月25日8时许,梁冠彪从深圳皇岗口岸逃至香港。
3、2010年4月25日晚6时许,梁冠彪驾车回到深圳接受调查。
4、2010年4月25日晚8时许,警方在南坪快速西行塘朗山隧道出口的不远处路边绿化带上,找到了被抛弃的婴儿车。
5、2010年4月28日上午,警方在塘朗山隧道北往南方向路段,发现受害婴儿尸体残骸。
6、2010年5月6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梁冠彪批准逮捕。
7、2010年7月23日,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梁冠彪提起公诉。
8、2010年8月31日,市中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梁冠彪案。
9、2010年11月18日,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梁冠彪案。
10、2010年12月17日,市中级法院对梁冠彪案作出一审判决。
11、2011年6月8日,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罪行极其严重但有自首情节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冠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梁冠彪以极其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一名仅三个多月的婴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鉴于梁冠彪案发后投案自首,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对于梁冠彪的辩解,经查,多名证人均证实看到被害婴儿在婴儿车里动弹、大声哭,还有证人证实明确告知梁冠彪婴儿手脚还在动,梁冠彪对此事实的否认没有事实依据,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黎云推着婴儿车行走机动车道确属不当,但该行为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相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梁冠彪虽经多人警示其车底挂有婴儿车,婴儿还是活的,并亲自查看,但其无动于衷,驾车疯狂逃窜,导致婴儿周孟麟坠落遭碾压致躯体碎裂死亡。梁冠彪明知车辆拖挂着的婴儿车内有一名毫无自保能力的婴儿,高速逃窜必然危及婴儿生命,仍然采取上述行为,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及梁冠彪主观上没有恶意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梁冠彪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属于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记者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