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立法会22日晚三读通过《2010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根据该草案,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取得住宅物业的人士若在取得该物业的24个月或以内出售或转让该物业,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将按照持有物业期限的长短,缴交“额外印花税”。
根据条例草案,住宅物业在半年内转手,“额外印花税”税率为15%;半年至一年内转手,税率为10%;一年至两年之内转手,则要交5%。
香港特区政府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当日在立法会辩论《条例草案》时表示,《条例草案》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要修订《印花税条例》,以确立“额外印花税”措施的法律基础,确保住宅物业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遏抑住宅物业市场短期炒卖活动。
郑汝桦说,“额外印花税”在遏抑短期炒卖活动方面的成效是显著的。“根据数字显示,确认人转售在2011年4月份只有72宗,较去年前11个月(即政府宣布引入‘额外印花税’前)的每月平均约320宗,下跌了78%。”
郑汝桦表示,“额外印花税”旨在打击短期住宅物业炒卖活动,一般情况下真正用家不会受措施影响。特区政府会不时检讨“额外印花税”存在的必要,在认为无须继续实施时,会根据正常的立法程序修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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