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官司缠身的陈振聪质疑华懋慈善基金获第三者注资打官司,有“包揽诉讼”之嫌,要基金披露“幕后捐款或贷款者”的身分,又质疑基金索取逾1.4亿元的讼费过高,再与基金对簿公堂,但高院聆案官指陈振聪全无证据支持包揽诉讼的指控,驳回其申请,下令陈须负责今次聆讯的讼费。
陈振聪争拗讼费一案昨被判败诉。屡败屡战的陈振聪昨表示:“我尚未详细了解判词的内容,只从律师口中得悉败诉的结果,我有点失望,但我誓会就本案提出上诉。”
聆案官罗雪梅昨在书面判词中指出,华懋慈善基金是龚如心及其夫婿王德辉于1988年成立,用作慈善用途,基金无任何盈利业务,财政百分百靠捐助及借款,根据基金于2007年至2009年的财政报告显示,基金共收到1.36亿元的捐款,虽然基金于2008年所收到的捐款由3500万暴跌至260万元,但于2009年争产官司展开前,基金的捐款突然飙升至9800万元;此外基金又收到三笔合共6400万元的贷款,借贷条款优厚,基金管理层可以自行决定需否还款等细则。
基金一方的大状陈肇基表明,基金为了公众利益及寻求司法公义,绝对有必要与陈振聪展开争产官司,以维护龚如心巨额的遗产,以免落入陈振聪手中,危害慈善用途,故将基金的捐款及贷款用作应付争产诉讼,属理所当然。
陈又说,慈善基金是由律政司监管,即使用捐款或贷款打官司,只要当中不牵涉事后瓜分诉讼利益,以及没有任何人得益,根本不能构成非法包揽诉讼或助讼。罗官接纳基金一方的陈词,裁定陈振聪全无证据支持基金包揽诉讼的指控。
至于陈振聪质疑要向遗产受益人华懋慈善基金支付1.41亿元的讼费过高,认为讼费应只涉及3000万元,罗官表示,争产案原审及上诉庭均命令陈振聪须支付惩罚性的讼费,即1.4156亿,当中包括大状费658.4万元,基金一方索取的讼费并不包括去年1月至4月16日更换律师团队的讼费,罗官认为基金呈交的讼费账单反映真实收费,没有违反惩罚性讼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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