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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竞争法》再次提交指引

2011年07月01日 14:2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再就《竞争法》向立法会提交合共18页的“第二行为守则”执法指引,详列有关“滥用权势妨碍、限制或扭曲”反竞争行为的规管范围,并提供示例说明以释除商界疑虑。“指引”首度表明,向竞争对手作出攻击性表现、以损害消费者方式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均构成滥用市场权势的行为。另外,“指引”亦就业务实体“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评估方面,罗列6项评估的考虑准则,包括该业务实体就“维持价格高于竞争水平牟利的能力”的受掣肘程度、进入市场的障碍程度等,进一步厘清条例草案提及的“滥用”及“市场权势”等反竞争行为的定义。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早在5月底向立法会提交12项并无法律约束力的《竞争法》“第一行为守则”执法实务守则,详列违规样本回应商界忧虑,包括直接或间接商定价格、联合买货或出售货品、分享信息以减低或消除企业间竞争力等行为,并促请政府尽快撤回草案。有见商界及议员长期质疑《竞争法》条文用词含糊,致使企业误堕法网,当局昨日再向立法会提交同样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二行为守则”执法指引。

  “指引”列明,评估业务实体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时,需按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但主要会考虑6项评估准则,包括该业务实体就维持价格高于竞争水平以牟利的能力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掣肘,当中涵盖现有竞争对手及潜在竞争对手,即泛指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维持价格高于竞争水平,以致买家可能转为光顾这些其他业务实体,而各竞争者在相关蒥场的占有率,亦会用作量度现有竞争对手所起的掣肘作用。

  其他评估准则,包括“进入市场的障碍较少”,倘市场可轻易进入,即等于原有业务实体可能受到掣肘,

  因而会采取具竞争力的经营手法,以免吸引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成功创新”,即在业务实体争相改善产质量素的市场中,持续的高市场占有率,或只显示出有关业务实体能够不断成功推陈出新,不一定代表市场缺乏有效竞争;以及“竞标市场”、“顾客的反应能力”及“竞争对手对价格的反应能力”等准则。

  鉴于不能单凭业务实体的市场占有率,决定业务实体市场权势程度,故《条例草案》未有提及用以界定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市场占有率门槛,但就提出3点准则作为计算市场占有率数据,包括销货价值、销售量、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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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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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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