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文汇报报道,3名菲律宾外佣早前入禀香港法院,就争取居港权提出司法复核,香港高院排期下月22日审理。原基本法起草委员兼内地法律学者许崇德表示,基本法24条规定,非中国籍人士要取得居港权,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合法入境、通常居港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许崇德指出,外佣大部分纯粹来港工作,无论是否在港工作满7年,最终都返回原居地生活,即使留港7年以上,都不能享有居港权,“菲佣来香港工作劳动,赚了点钱他要回去的,那就不算数,那不管你干了7年,还是干了8年,你不以香港作为永久居留地的话,譬如说她菲律宾家里有父母、有丈夫、有小孩,那么事实上她是要回去的,这个不能符合这一条。”
许崇德认为,部分外佣已在港结婚产子,在原居地又没有什么亲友,又可以向法院证明到以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的话,就可以享有依法的居港权,基本法有关居港权的定义写得很清晰,相信香港法院可依法判决,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兼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入境条例对居港权的解释有灰色地带,法院有需要澄清,“基本法生效之后,立法会当时通过了对于通常居住条文的修订,根据此条文,外佣即使在香港住了7年,都不被视为通常居住7年,所以不符合基本法中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
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说,是否提请人大释法,要视乎法院的最终判决,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可以主动释法,“第一条指解释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无论你提请也好,它自己也好,人大常委会有权释法,所以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但如何去做呢,就要看事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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