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与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长春市签署了《吉林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这标志着两地的消费者在任一地区的旅游、购物等消费活动有了直接有效的保障。
随着吉林省与香港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逐渐增多,跨区域消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加,建立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协议的成功签署,为两地建立了消费维权工作长效协作机制。
合作协议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培训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咨询、投诉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宣传工作;共享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相关信息等。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吉林省、香港任一地区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消费地或现居住地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居住地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接到的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协议并就消费纠纷中的证据转移、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保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合作协议在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方面也有具体举措。协议规定两地消费者组织之间及时互通消费警示及提示信息及重要声明,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对方消协(委员会)通报,以便互相借鉴。
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吉林与香港还将建立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记者刘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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