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
在法律、建筑、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3个原有领域作进一步开放,并在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和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服务3个新领域加入开放措施,令《安排》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4个增至47个,涉及共301项开放措施。
法律方面,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建筑方面,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并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医院方面,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的基础上,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银行方面,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证券方面,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保险方面,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为:(1)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及(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旅游方面,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并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的要求。
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方面,扩大香港检测机构承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任务的范围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产品。有关检测机构须为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
分销方面,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个体工商户方面,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到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并放宽限制:即从业人员数目将由不超过8人放宽至10人,而在个别行业的营业面积则由不超过300平方米放宽至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