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首提交报告拟修改立法会和特首产生办法
中新社澳门2月9日电 (记者 龙土有)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9日发布消息称,澳门行政长官8日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后,特区政府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听取意见活动。至1月31日,共收到2692份意见书,包括电邮1441份、座谈会发言210份、传真332份、邮寄285份、电话17份及亲身递交407份。日前政府已完成对这些意见的整理分析工作。
在这些意见中,绝大多数认同有必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大多数意见认同政制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维持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议员组成,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制度;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社会各界均衡参与。
至于“怎样修改”问题上,涉及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两个产生办法的多方面意见。关于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多数意见认为,应以等额方式适当增加立法会直接选举及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席,而委任议员名额不变,以吸纳更广泛阶层人士的均衡参与,使选举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
关于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多数意见认为,应适当增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从而进一步体现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提高行政长官选举的民意基础。至于应增加多少名额则有不同的看法。
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主流意见,于2月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