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官员利益申报:梁振英收礼超400元即上缴
近来,两名高官被查案轰动香港。先是3月底,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被廉政公署拘捕。他被指在任期间与香港地产业巨头“新鸿基地产”有利益输送关系,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5月中,香港地政总署一名高官——任职助理署长的樊容昌,冒领租房补贴8年被法院判刑。此人除了赔偿政府360多万元(港元,下同)外,更有可能被追加处罚,损失700多万元的巨额退休金!
两案之所以吸引公众眼球,首先是涉案人士级别高;其次都与房地产有关;第三都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第四,在任期间当事人未客观进行利益申报。事发后,香港报纸、电台、电视台一直在滚动报道,公众人物的利益申报问题再次引起市民关注。在媒体舆论高度自由而发达的香港,市民对知情权有极高的诉求,公职人员利益申报问题解决不好,随时有可能如许、樊二人,被推至“风口浪尖”。
最高“首长” 身体力行
5盆兰花、3个花篮、香槟酒、书籍、学习卡……这是香港特区候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在刚刚过去的两个月内收到的礼品,因为估值高过400元,依照特区政府规定予以公示。这些礼品,梁振英没有保留一件,全部交由政府处理。
小到收受礼赠,大到持有物业、持有公司股权……身为特区最高行政首长的行政长官、三司十二局的高级官员以及16万多名高、中、低级公务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1997年香港回归后,历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均设有礼品登记册,记录行政长官以公职身份接受的礼物。登记册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随时到行政长官网页查阅。假若行政长官本人希望保留礼物名册上任何礼物,行政长官办公室会请政府物流服务署估价,由行政长官出钱购买。
特区行政长官虽然不属政治委任官员,但自愿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相关条文和《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的规定,每年公布其投资和利益,上载到行政会议网址。
香港特区政府政治委任官员——以政务、财政、律政三司司长和十二个决策局的局长为代表,均须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及有关利益申报的规定。若发现其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行政长官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下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放弃所有或部分投资(利益)、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利益)或予以出售等6条途径加以处置。
作为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官方机构,由29名成员组成的行政会议更要集体“晒账”。除了行政长官和15名司局长(政治委任制度下的高级官员),其他13名“非官守成员(非官方人士)”每年也要登记其个人利益,已登记的利益如有变更,14天内必须申报,以便公众即时查核。
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瑞麟表示,过去曾有主要官员在填写利益申报表时有技术性的遗漏,例如忘记填上某些以主要官员身份出任法定机构董事局成员的情况。这些技术性的遗漏,相关官员及行政长官办公室均会认真处理,一经发现,会尽快更正。
今年年初,行政长官曾荫权涉嫌“接受富豪款待”、政府高官住宅涉嫌“违规加建”,不仅廉政公署和屋宇署等介入调查,官方还成立了“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由特区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牵头,进一步检讨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以及政治委任官员现行规管框架和程序,防止及处理可能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委员会成立伊始,即广开言路,听取民意。任何组织和个人皆可以电邮、传真和邮寄的方式向检讨委员会提出建议;委员会还举办公众咨询会,邀请市民现场发表意见等等。按照计划,本月底,委员会将就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监管行政长官等提出具体建议,以便继续加强对特区政府最高首长的监管和审查。
委员会牵头人李国能强调,一个廉洁的政府是香港社会历久弥新的核心价值。对适用于最高公职、用以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的制度,市民有充分信心,这一点对社会整体而言十分重要!
奖惩有据 执法必严
高官骗取租金案的主角——香港特区地政总署助理署长樊容昌,去年刚刚升任现职,月薪超过12万元。1987至1995年,樊曾任政府产业测量师及高级产业测量师。其间,樊对自己持有物业的情况隐瞒不报,向政府申领“公务员自行租屋津贴”,骗取公帑160多万元。十几年后东窗事发,廉政公署去年将其拘捕。
案中所指“自行租屋津贴”,是港府为公务员每月发放的实报实销津贴,涵盖物业租金及管理费等。依照公务员条例,若此案被判定为性质严重的不当行为或刑事罪行,樊将自动丧失所有退休金。
香港3000多名身居要职的高级公务员及其家人,一直都是法律严加管束的对象。如涉及处理敏感数据的指定职位公务员(包括所有首长级公务员),须定期申报其私人投资及配偶的职业,包括:须每年及每两年一次申报其所有投资,配偶的职业也包括在申报范围内。政府会衡量他们遇到利益冲突情况的可能,采取适当的管理或防范措施。
现行公务员事务规例和法例特别规定,要求每名公务员避免把自己置于其公职与私人利益(不论金钱上或其它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视为有冲突)的情况,包括接受利益、无力偿债、使用官方数据、兼职和离职后受雇等。
对此,公务员事务局发言人强调,公务员必须确保公职与私人利益之间不会出现实际、观感上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里的“私人利益”,不但包括金钱利益,也包括公务员与其他人士或组织的关系或联系,当中尽管并不涉及经济利益,却可左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的判断,或令人有理由相信会影响其判断。
根据记者查询,特区公务员的纪律处罚个案数据库中,虽没有“遗漏申报利益”这项分类,但大量案例都涉及“利益申报”问题。
——特区政府一名高级公务员“引导”项目承办商,将政府合约判给亲属拥有权益的公司,并要求承办商雇用其家人。当事人被法院裁定“行为失当”罪名成立,罚款60万元。
——香港特区政府产业署某要员批核亿元政府合约时“以权谋私”,被判刑两年半。被告受雇于产业署时,将逾1.57亿元的政府物业管理合约,批给家人开设的公司,而没有申报有关利益冲突。
据特区政府统计,过去5年间,香港共有35个经正式纪律处分的个案,涉及利益申报问题,包括员工向下属、同事或有公务往来人士借贷、收受承办商金钱上的利益或馈赠等。当中6人遭革职、4人遭迫令退休,其他则被处以谴责、严厉谴责或其它处分。
“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强调,尽管规管高级公务员和政治任命司局长的法例及利益申报制度,已相当完善和严谨,但各级监管部门,包括廉政公署和审计处,依然不可掉以轻心。
另一方面,尽忠职守、表现出色的公务员,会获得政府颁发的嘉许信和其它形式的奖励。公务员事务局和廉政公署携手推行诚信领导计划多年,致力推广公务员廉洁守正的风气。特区政府每个局或部门都会委派一名高层首长级人员,统筹推广维护和提升公务员诚信的工作。
利益回避 人人有责
香港的利益申报,相当于内地的回避制度,不仅在港政界、商界普遍存在,在社会生活中也处处能找到“痕迹”。不同的机构或组织,对于利益申报的目的和手段有不同的规定。
经营物业管理公司的洪先生,一大早就赶往港岛跑马地成和道一个楼宇,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为期1年的物管合约,其中必填的“利益申报表格”,是从廉政公署网页上直接下载的。
香港市民报名加入各类社会组织或开展某个项目前,利益申报表与保密协议更是必不可少。任职基金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的陈佳红表示,合约承办商与客户的利益关系,必须在相关条文中明确申报。在公司入职面试时,应聘人被要求填写有关利益申报的表格,查询是否有熟人在本公司任职;在项目申报和评审时,也需要查询个人背景,申报个人利益及利害关系等等。在香港幼儿园、小学和中学中担任校董的人士,每年要不少于一次向校董会申报与职位本身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直接与间接的利害关系。
违规者往往难免牢狱之灾。香港一名影视公司高管,将印刷及制作纪念品合约批给妻子拥有及管控的公司,结果被判入狱一年。九龙某货运公司的一名职员,没有申报与供货商私交友好关系,而被裁定“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100小时社会服务令。
资深地产中介麦小姐介绍说,曾有同事在买卖交易中,私自向经手人支付回扣,未依照公司规定填写“接受利益申报表”,结果双双被重判入狱,并没收全部收益,如今已成反面教材。
依照政府及私人企业的惯常做法,利益申报完成后,除非获上司或授权人批准,否则该员不应继续参与任何与利益冲突有关的业务。今年2月,香港社会持续关注行政长官曾荫权“接受款待”一事,政府成立5人委员会进行检讨,廉政公署也即时跟进。3月,廉署的最高首长、廉政专员汤显明向自己的下属申报,指他本人属案中人物的“球友”,调查期间主动申请回避。按规定,汤本人不仅要在讨论时回避,任何有关案件的文件也不会出现在他的案头。
此外,香港高度自由和开放的舆论环境,本身对违规者就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公众监管的重要一环。2003年,时任财政司司长的梁锦松,在编制2003至2004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增加香港汽车首次登记税。但他在向行政会议介绍财政预算案时,未申报自己购入新车的情况。事后事件由廉政公署调查,并经律政司检视,认为不应作出起诉,但迫于舆论压力,梁锦松最终还是辞去财政司司长一职。
对此,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深有感触。他引用自己的经历,强调传媒关于自己的报道,体现了公众对从政者的期望,这种关注让当事人深刻反省从政者需要秉持必要的操守。舆论汹涌而来的指摘,正是鞭策从政者改进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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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益申报”
1.定义
“利益申报”,是指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涉及己方利益时,客观主动向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或特定组织呈报,避免引致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结果。
2.应用法例
以特区行政长官为例,目前对其“利益申报”查核与规管,可以参照香港特区《防止贿赂条例》第4、5及10条。《防止贿赂条例》第4及第5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行政长官身份有关的作为,或向他人提供协助以促进、签立或促致合约,则属违法。第10条规管有关维持高于与其公职收入相称的生活水平,或控制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的有关事项。
对香港公务员而言,则要遵守《公务员守则》、《防止贿赂条例》等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