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议席出缺安排条例草案
经过多个星期会议,香港特区立法会1日晚三读通过《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草案,如任何议员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3条或第14条自愿辞职,辞职议员会被限制参与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在同届立法会任期内举行的任何补选。
在考虑立法会议员和社会各界在咨询期透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发表的意见后,特区政府在2012年2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以实施最新建议方案,并在2月22日根据相关程序,撤回早前提出的《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特区政府在《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提出,如任何议员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3条或第14条自愿辞职,辞职议员会被限制参与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在同届立法会任期内举行的任何补选。有关限制将不适用于换届选举。这项安排让市民可继续行使投票权,是对现有选举制度作最小改动的方案。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早前曾表示,《条例草案》是在考虑社会认为需要堵塞现行制度的漏洞,并就不同方案表达意愿后,当局提出的一个高度聚焦、合宪、合情、合理的方案。特区政府希望《条例草案》可以得到立法会的支持,得到通过,并在第五届立法会任期开始时实施。
2010年1月,五位立法会议员提出辞职并参与其后的补选。该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认为议员利用辞职引发补选,在补选中参选和寻求再度当选的做法,是滥用程序,并且对选举制度的公信力有负面影响。社会上有不少意见要求政府采取方法堵塞漏洞,避免类似情况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