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名惩教员将台籍疑犯打伤致死 各判16个月
中新网9月21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台湾疑犯陈竹男2009年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还押期间,身负百处瘀伤离奇暴毙,涉案3名惩教员早前被裁定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成,暂委法官20日于观塘法院斥责被告滥用职权,行为过火,令受害人重伤致死,并应庆幸自己不是面对误杀控罪。法庭须向公众发出信息,绝不容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以挽救刑事司法系统及惩教署声誉,3名被告各判囚16个月。
3名被告为一级惩教助理梁盛志(46岁)、惩教主任苏嘉玮(34岁)及高级惩教主任邓旭波(48岁),事后委托辩方大律师戴伟奥表示,将就定罪上诉。
惩教署回应指,今次属个别事件,会研究判辞,适当跟进,但因死因庭将于下月5日研讯,故现时不宜评论。
案情指陈2009年偷渡来港,涉嫌电话行骗被捕,8月14日首次提堂后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但翌日惩教人员发现他行为怪异,于是安排他见医生。不过陈在候诊期间,一度呼求“回家”,擅闯诊疗室,遭3名被告按倒桌上及发射胡椒喷雾制服,其后改押加护囚室。8月16日早上7时半,惩教员发现陈失去知觉倒卧室内,送玛嘉烈医院抢救,8时48分证实不治。
暂委法官练锦鸿判刑时表示,惩教收押所乃密封范围,外界无从监管,须依赖惩教员常识和判断。惩教员即使获法例授权使用合理武力,以制服情绪不稳及不可理喻的所员,但也必须谨慎行使,把握“需要”及“过火”界线。
陈在人多势众包围下,手无寸铁,根本无法施袭及逃走,但被告仍出动“过火”武力,令陈身受117处瘀伤,饱受痛楚。专家指,陈头颅及臀部肌肉性出血,必由重击造成。法官批评被告行为有负公众期望,削弱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及惩教署道德权力的信心。
法官续指,囚室暴力事件案例屡见不鲜,但均是囚犯殴斗或囚犯袭击惩教员,不及本案严重。虽然法官深明人谁无过,被告绝非邪恶之徒,是次判刑将令被告丧失工作及长俸,亦为家庭带来巨变,但相较死者家属及公众利益,必须判囚。法官念及3人初犯,对社会有贡献及人道理由,酌情减刑。
昨日被告亲友及同事近百人到庭,“逼爆”法庭旁听。有现职惩教员表示,担心判刑打击士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