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聪终极上诉被驳回 败诉后巨额欠税"无得拖"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税务局拒绝延长商人陈振聪反对被追收3.4亿元利得及物业税期限,陈振聪不服,20日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许可申请,但遭3位法官一致驳回,拒绝理由容后公布。
由于税局上月底已成功向法院取得禁制令,冻结陈振聪出售楠桦居所得3.8亿元中的3.4亿元,所以税局向陈振聪的追税案将于短期内在区域法院排期处理。届时税局将根据《税务条例》第七十五条,立刻要求法官下令陈振聪清还欠税款项连同罚款。
由于陈振聪就争产案欠下华懋慈善基金及龚如心临时遗产管理人逾2亿元讼费尚未支付,所以陈振聪出售楠桦居套现3.8亿元,将由税局、华懋慈善基金及龚如心临时遗产管理人三方互相“争夺”,若三方未能“和谈分配”成功,有可能掀起另一场官司。
陈振聪透过公关响应传媒查询时表示,“对法庭判决有少少失望,但都尊重法庭判决”。至于税务局回复称,基于《税务条例》公事保密条款,税局不会就个别个案提供数据。
代表陈振聪的资深大律师陈景生昨日陈词称,陈振聪在龚如心争产案败诉后,税局认为陈振聪为龚如心生前提供“风水服务”所收取的3笔各6.68亿元费用,须征收利得税款,并向陈先后发出25份评税通知书。虽然沿用高李叶律师行为其通讯地址,但陈振聪从未收取上述通知书,直至税局入禀区院追讨欠交税款,陈透过传媒才知道被追税。由于《税务条例》规限纳税人收到评税通知书一个月内,必须向税局提出反对。陈因逾期,故指示律师向税局申请延期提出反对,但遭税务局长拒绝。
陈景生认为,税务局长单凭高李叶律师行收到通知书,就等同陈振聪本人收到,这纯粹属“假设性”推论,何况当中有可能邮递失误,税务局长根本没有作出全面考虑,就拒绝运用酌情权容许陈振聪一次机会延后限期,并不合理。
不过代表税局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反驳指,根据《税务条例》,税务局长只要跟从纳税人报称的通讯地址,把评税通知书寄出便可,税务局长无责任作出揣测,确保纳税人实际收到评税通知书。况且税局曾以挂号信把部分评税通知书寄往高李叶律师行,并获得律师行签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