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解释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制度所涉三个法律问题
视频:实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就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发表讲话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11月22日电 (记者 赵建华)应邀访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22日出席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级官员座谈会。会后,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提供了李飞的讲话稿。在讲话稿中,李飞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落实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这三个问题包括,怎么理解香港基本法关于“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和怎么确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
怎么理解“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对于怎么理解香港基本法关于“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即提名委员会应当怎么产生和组成。李飞说,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这一规定考虑到选举委员会的实践情况和当时香港社会多数意见,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
李飞认为,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文件看,“广泛代表性”一词是有确定含义的。与香港基本法同时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现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相关规定中,提到的“广泛代表性”体现为推选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由工商界等四个界别、每个界别同等比例的成员组成。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个用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含义,应当作出同一理解。
李飞说,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规则,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广泛代表性”一词,应当与附件一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规定的“广泛代表性”一词具有同样的含义,这个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四个界别组成。
李飞表示,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也印证了上述观点。香港基本法最终采纳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方案。这个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完全一致的。
李飞强调,从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看,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要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社会的共识,从立法原意上讲,提名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是相同的。
怎么理解“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对于香港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即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性质和程序,李飞说,从法律角度可从三个层次加以分析理解:
第一,“提名委员会”这个概念,清楚表明这是一个机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权属于这个机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性质上是一种机构提名。
第二,由于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其履行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职责需要“按民主程序”。至于这个“民主程序”是什么,需要在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时加以规定。
第三,怎么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民主程序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提名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参与提名时具有同等的权利,二是所有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三是提名结果必须反映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
李飞指出,符合这三项要求的“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这方面需要香港社会深入加以讨论,凝聚共识。
怎么确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
李飞说,行政长官普选时,提名委员会应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时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
李飞指,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这个机构作出提名决定时,必须明确要提名多少正式候选人。规定候选人数目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候选人数目,在确保行政长官选举成为真正有竞争的选举的同时,可以避免候选人过多带来的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问题,有利于选举在庄严、有序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李飞强调,行政长官普选时,其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这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李飞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全港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权普及而平等。这也是普选最重要的标准和最核心的内涵。任何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获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进行竞选,被选举权、被提名权没有不合理限制。这种制度是公平合理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制度没有实质的差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