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平:要求全国人大撤回决定是狂妄与无知
香港“占中”者在非法霸占的道路上肆无忌惮地架起床铺,还有人在踢球、涮火锅、打麻将,引发周边饱受交通拥堵之苦的市民、商户极大愤怒。如此无视法治、无视香港社会和民众利益的行径,显示出“占中”参与者们的轻狂。更彻底暴露出他们的无知与狂妄的,是他们竟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8月31日通过的普选决定,坚持其违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
从香港历史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2017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决定,乃是一个历史性进步。这意味着香港回归仅20年后,广大香港市民就可以行使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这表明,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坚定的民主派,才是真正为香港的民主发展进程着想。
事实上,1984年中英就香港问题签署的联合声明里,完全没有提及普选。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是中国政府首先提出,并在1990年颁布的香港基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明确了普选时间表,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立法会全体议员也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作出决定,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回望这一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中央一直在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香港民主政治向前发展,中央支持香港实现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还必须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既不是一厢情愿,也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各界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充分着眼于香港实际情况,可以说是合法、合情、合理。正如有识者所言,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其决定具有神圣不可挑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未获得立法会通过,只能适用现行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没有退让空间。
确保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香港同胞、全国人民致力的目标和共同愿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给那些与中央对抗的人、有分裂图谋的人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门槛。这正是香港极端反对派们感到“不爽”、感觉自己的图谋难以实现的原因所在。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决定,实质就是希望把这个门槛撤掉。这样的别有用心是不可能得逞的。
“占中”参与者中有不少年轻学生,不妨回溯一下香港遭遇殖民统治的历史,重温一下回归祖国怀抱后的发展进步,尊重一下香港主流民意和广大市民利益,重新认识一下“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充分把握了历史和现实,就能更好地看清香港的未来,获得免于被极端反对派们蛊惑、欺骗的自由。(国平)
专题:聚焦香港政制发展